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7.1

版數:

12384

  • 以兼任方式委任一名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以替代原代表。
廢止 :
  • 第28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
  •  
    相關法規 :
  •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組成,並廢止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3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3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Rafael Duarte Branco da Gama替代Leong, Maria Madalena,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份之八十的薪俸。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0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7.1

    版數:

    12384-1238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室外內自行車泊車架項目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室外內自行車泊車架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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