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0/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7.1

版數:

123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作為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電腦終端機房機電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電腦終端機房機電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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