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電腦終端機房機電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