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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蕭偉年擔任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的代任人。
二、委任李昶文擔任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的代任人,直至該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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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許輝年和姚鴻明為法官委員會委員,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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