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7.1

版數:

12380

  • 免除一名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的代任人及委任另一名代任人。
相關法規 :
  • 第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及若干名成員,以及委任該委員會的新成員。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蕭偉年擔任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的代任人。

    二、委任李昶文擔任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的代任人,直至該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7.1

    版數:

    12380

    • 委任兩名法官委員會委員。
    相關類別 :
  • 法官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許輝年和姚鴻明為法官委員會委員,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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