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5

刊登日期:

2015.6.17

版數:

11476-11477

  • 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房屋局代表楊錦華,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胡俊華、許麗鳴及聶華英;

    (二)法律專家唐曉晴,候補法律專家邱庭彪及蘇建峰;

    (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秦昶,候補代表馮耀權、黃桂清及趙俊源;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展濤,候補代表蕭紹雯、冼月好及歐陽迪熙;

    (五)民眾建澳聯盟代表歐陽廣球,候補代表袁漢均、許龍通及李子建;

    (六)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代表崔銘文,候補代表楊永泰、張運善及劉雅防;

    (七)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代表周建平,候補代表鍾秀華、周嘉進及李光華。

    二、候補的順序按上款各項所列的次序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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