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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潮欣代替丘曼玲,作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惠程勇的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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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梁維特的請求,免除其擔任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代表林金城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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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伍素萍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以代替鄭錦華先生。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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