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郭昌宇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陳惟蒨,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