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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五日透過第MSC.105(73)號決議通過了《散貨船和油輪檢驗期間的強化檢查方案指南》(經修正的第A.744(18)號決議)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105(7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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