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秋成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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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李錦盈、何翠珍及陳金珠——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上述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為期六個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鍾杏梅及余漢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上述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透過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程雪梅、黃家文及司小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李莉珊及吳家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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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馮銘恩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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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陳青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九款及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胡俊杰,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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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海 關

第2/2015號海關關長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31/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以及海關行政委員會第01/2015號決議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獲轉授的職權轉授予副海關關長冼桓球:

一、屬海關關長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海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海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海關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在海關權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簽署海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屬海關行政委員會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批准實行屬平常管理的開支及屬緊急且不可延緩的開支。

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的訴願。

追認副海關關長冼桓球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在不妨礙上述追認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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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海關

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議決如下:

羅高駿——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徵用其於本會輔助部門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姜燕——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Manuela Rosa Franco Serpa Mendes da Costa——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林倩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劉藝及蔡泳泰——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霍建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蘇皚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阮觀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繆炳培——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杜志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議決如下: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第三十六條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及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燕萍擔任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財政處處長,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一、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和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立法會組織法》而設立;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擔任人力資源暨財政處處長一職。

二、學歷:

——法學碩士;
——公共行政學學士。

三、工作經驗:

——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期間,任本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處長;
——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至今,為立法會行政委員會成員;
——自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期間,當秘書長不在時曾代任秘書長的職務;
——自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期間,被指派輔助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工作;
——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為本會輔助部門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第三十六條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及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頴怡擔任立法會輔助部門薪俸科科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一、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和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立法會組織法》而設立;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合適的能力及專業經驗擔任薪俸科科長一職。

二、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三、工作經驗:

——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期間,任本會輔助部門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
——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起,為本會輔助部門文員/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至一九九八年二月八日期間,為法律翻譯辦公室助理技術員。

聲 明

應鍾群珍之請求,其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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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富發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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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十七的應考人李志雄,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陸詠豪,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卓盈,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允儀、陳燕霞、袁偉恆及黃惠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漢頴——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焯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龍漢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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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馮銘恩,屬編制外合同,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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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零四的投考人曾景威,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Duarte Jorge Rodrigues Esmeriz及Rui Manuel Morais的個人勞動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及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馮國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廳廳長陳繼民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獲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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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批示核准之印務局二零一五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五年度印務局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人員     
01 03 00 00   實物補助    
01 03 03 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50,000.00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1 00   原料及附料  

 50,000.00 

總額  50,000.00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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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李雄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75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唐治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95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劉達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6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陳瑞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0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冼銘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1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因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內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財政技術員劉活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其相等於二十九年七個月十三日在澳門服務且作出了相關供款扣除之時間計算,負責支付上述所訂金額之千分之847。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麥遠山,供款人編號61809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發展局技術員陸凱瑩,供款人編號60899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蕭翠玲,供款人編號60189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勞工事務局督察甘雲豪,供款人編號61375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八十九的合格投考人蔡加勝及黃慧妍,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百零六的合格投考人黃婉珊,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阮家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毛慶凰及李燕華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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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名的應考人伍志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蕭燕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容光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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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慧敏,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李少昌及黃貝湘,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何綺晴、楊穎欣及梁美芳,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黃倩明,為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麥靜芝,為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龍寶琼,為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六日起生效。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岑嘉瑤,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何靜瑜,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李肖君,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兆嵐,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余穎思,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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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程綺雲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三月二十五日、三月三十日、三月三十一日及四月一日及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趙煒成,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60點;

葉慕蘭,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

龐萬潮,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蘇榮勇,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黃偉禤,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05點;

陳瑞雲,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王慧芳,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洪志恆,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黃順賢,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

鄭慕清,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吳炎紅,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馮慧紅,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孔碧珊、麥成業、蘇靜儀及蘇裕環,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陳艷婷,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鄭泓,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劉敏芝,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梁燕燕、陳子聰、洪秀秀、劉銳成、梁振輝、楊愛琼、黃智雯及游頌豪,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João José de Almeida Leitão,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黎齊榮,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潘曉輝,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敏婷、馮鏡堅及霍倩盈,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丁倩勤、蕭冠榮及招文漢,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黃添花、甘巧雲、曾偉星及鄭碧琦,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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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職級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婉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黃信新,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盧小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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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周華君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與李凱妮之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以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余麗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廳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葉鴻彬,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達、蔡加棟、鄭潔東、陳永基、呂永新、譚若思、施艷紅、蘇奕欽、何浩揚、蘇敬彬、周偉業、張健康、岑海珊、楊寶蘭、陳瑩、溫柳寧、李佩珊、梁穎冬、林雪環及鄭志豪,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名、第三名、第七名、第八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三名、第十五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十九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六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五名、第三十七名及第三十八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d)項、第26/99/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獲錄取以散位合同制度進入本局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級之實習,為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並收取現行薪俸表220點之報酬。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蘇敬彬,本局人員編制內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開始以散位合同制度進入本局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級之實習之日起,終止其原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海鋒,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譚偉明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更改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馮正國,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桂敏、張慧敏、郭家聰、劉佩雯及吳燕超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俊偉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耀光及嚴國樑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七)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一)項、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余光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陳堅雄,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二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四)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陳堅雄為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陳堅雄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8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警員;
——1990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5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6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
——2007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0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督察;
——2012年9月,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2年12月,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4年12月26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

嘉獎:

——2004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02年、2003年、2006年及2008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11年,獲頒發共十三個「集體嘉獎」。

馮浩賢,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二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情報及支援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馮浩賢為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馮浩賢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5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6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處轄下情報分析中心職務主管;
——2007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0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綜合處處長;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綜合處處長;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督察;
——2014年12月26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

嘉獎:

——2004年、2009年、2010年及2012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01年、2002年、2005年及2014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14年,獲頒發共二十六個「集體嘉獎」及一個「表揚」。

楊春麗,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管理及計劃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楊春麗為司法警察局管理及計劃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楊春麗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技術輔導員;
——200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高級技術員;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2014年12月26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管理及計劃廳廳長。

嘉獎:

——2002年、2007年、2010年、2013年及2014年,獲頒發共五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08年,獲頒發共十個「集體嘉獎」。

高麗娟,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高麗娟為司法警察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高麗娟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8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繕錄兼打字員;
——1990年,擔任司法警察司文員;
——1997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司財務管理科科長;
——199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技術員;
——200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高級技術員;
——2014年12月26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嘉獎:

——2005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06年,獲頒發共四個「集體嘉獎」。

聲 明

茲聲明,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Carlos Manuel Balona Gomes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詩明——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試用期為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勞展恩——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Mangal Sing Syangtan、Gyanendra Kumar Shrestha、Balaram Karki、Ishwor Kumar Shrestha、Shashee Adhikari、Dhruba Prasad Amgai、Kishor Prakash Gurung、Bhola Nath Lamichhane、Mom Bahadur Khadka及Dawa Tshiring Bhote,澳門監獄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9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Ban Bahadur Yonjan,澳門監獄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9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Tran Dinh Dung、Nguyen Van Nam、Le Van Thinh、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Nguyen Van Tam、Trinh Anh Ha、Le Xuan Gioi、Pham Van Nam、Tran Quang Nam、Tran Cao Cuong、Nguyen Trong Tuan、Le Quang Dao、Dao Van Dung、Nguyen The Hien、Ngo Dinh Phong Giang、Do The Anh、Duong Van Dai、Tran Van Luong、Bui Huy Duong、Le Thi Tuyet Mai、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u、Le Thi Duyen、Ho Thuong Huong、Nguyen Thu Huong、Le Thi Huong、Nguyen Thi H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Bach Thi Van Anh、Le Thi Ngoan、Doan Thi Thu Huyen及Nguyen Thi Huong,澳門監獄第二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28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Phan Hong Van,澳門監獄第二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28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Hoang Thanh Huyen,澳門監獄第二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28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Tavares Lopes, David,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Fátima Maria Rios Peralta Corre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Magda Maria Pais Albuquerque Costa da Sil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柯量,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Nélson do Carmo Joaquim Nogueira Diog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韓銘鈞,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馬少梅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De Jesus Amaral, Hugo Mig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黃嘉欣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的批示:

吳玉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應陳小君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應陳婉兒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應王陝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陳加欣,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免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麥燕冰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翠欣——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394。

———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龔慧蓮、吳家誠、黃文聰、梁美怡、羅文秀、黎美琪、張晶晶、黃秀敏、黃健興、鄺頴虹、陳接明——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395、E-2396、E-2397、E-2398、E-2399、E-2400、E-2401、E-2402、E-2403、E-2404、E-2405。

———

關博文——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396。

———

李惠貞、徐翠怡、洪艷萍、高衛德、李明岳、劉宇傑、黃卓健、蔡繕因——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508、W-0509、W-0510、W-0511 W-0512、W-0513、W-0514、W-0515。

———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嘉麗——應其要求,中止第M-184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葉志堅、任燕珍、孫偉達、李維光——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32、M-2133、M-2134、M-2135。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43號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工人醫療所(馬黑祐分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40號黃金商場地下E座。

———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詹海琪——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406。

———

蘇偉球、謝群——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36、M-2137。

———

孫立基——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397。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裕友貿易有限公司發給“裕隆藥房(平民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3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9號台山平民大廈A座地下B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3樓P座。

———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啟博醫療有限公司——恢復第AL-0244號百盛綜合診所執照之許可,場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K座。

———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何素心——應其要求,取消第D-0014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Ana Margarida Morais Miranda Dias、張梓珊、傅智君、潘頴嘉——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407、E-2408、E-2409、E-2410。

———

林偉康——恢復第M-158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周詠詩——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398。

———

林仕敬——恢復第W-006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卓美娜,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一日起,即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志達,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即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6783頁的一則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基於工作需要,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

應改為:

“基於工作需要,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陳夏暉在本局擔任演藝學院舞蹈學校舞蹈編導,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孫仲佳的請求,其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九條的規定,何軍妮擔任本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副校長一職的委任獲續期兩年,並可額外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報酬,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烈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胡潔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陸凱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何國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武燕,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馮菲及施美莉,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蘇詠兒,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凱風,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鄭敏盈,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梁美滿,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鮑麗卿,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黃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譚美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朱歡玲及陳家泉,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顏小蓉,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六十八的合格投考人譚詠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十一的合格投考人梁燕芬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嘉健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薪俸點49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的批示:

應黃嘉恩的請求,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小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馮步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子宏及李燕卿,第二職階特級繪圖員、李振立,第一職階一等繪圖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榕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二之合格應考人曾寶明及鄭永權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湯裕文及李玉蓮——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六之合格應考人李永光、梁耀鴻、張佩儀、翁家敏、李國駒及李仲茵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四之合格應考人張好霞、駱雲健、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及黃忠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四之合格應考人蘇麗江、呂國民、劉鎮邦及李建強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何錦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名及格投考人劉懷東,獲編制外合同制度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麥肇全及高漢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吳國毅及陳煥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起續約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方思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張慧祥,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盧小芬,在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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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梁銘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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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郭惠嫻為房屋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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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錦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José Manuel Rodrigues da Costa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鍾少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劉覺威——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春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Julieta da Silva de Jesus Palm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吳美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陳炳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陳淑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吳憶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許震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Irene Wong Martin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陸雅琪及蕭藹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黃有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與本辦公室簽訂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

李偉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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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科 技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陸玉玲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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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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