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陳舒巍、方鍾華、何健婷、許志剛及蘇壬婷在本署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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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莊小慧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曹丹瑛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銳光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六的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林素華、區嘉朗、Rogério da Guia de Assis、Maria Adelaide Joaquim da Rocha Teixeira Figueiredo、Anita Madeira de Carvalho da Silva及Manuela Maria de Giga Alves,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聲 明

茲聲明,初級法院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李良汪,屬臨時委任,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該法院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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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文化局編制內人員鄭覺良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的批示:

盧少蘭——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定期委任轉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張貴林——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定期委任轉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並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蘇慧妍——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定期委任轉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職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止。

方愛萍——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定期委任轉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李家麗——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定期委任轉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職級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何洛恆——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定期委任轉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並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活棱——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定期委任轉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止。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的批示:

陳裕貴——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余詠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麥遠山,屬定期委任,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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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全文內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批示核准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1 00 報酬   295,46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295,46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5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50,000.00
總額  345,460.00 345,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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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委員:陳允熙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何健華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鍾利威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蘇曉霞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周金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關健濠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志強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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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何迪昕及盧艷芬——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張君平、梁嘉超、吳若瑜及司徒艷梨——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Chan Gilberto Hermano——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陳慧雅、李麗茵及李秀蘭——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浩鋒及林向榮——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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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呂,可棟——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伍錦河——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梁潤榮——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黃忠成,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吳少發——道路渠務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鄺仲文——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偉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李子康——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榕根,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梁炳南除外,續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吳容洪——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黎錦榮——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林兆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馮貴華——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胡潤翠——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歐陽國添、梁盈光、梁炳南、譚全弟、曹冠圖、譚福全及鄧永洪——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黎釗——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梁晉輝——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景麟——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銳開——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聶炳權及管振豪——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及三月五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吳紹華——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袁友成——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健準——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質量控制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新祥,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建築及設備部:

侯貴紅及梁華勝——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袁德輝及黃富權——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林日明——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8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澤球——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錦章及李觀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文化康體部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吳伍妹,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廖國華及楊兆芬除外,分別為期六個月及續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譚志珊——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文化康體部:

廖國華——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鄭惠球——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羅金洪、陳進才、李國仁、李,梅群、楊兆芬、鄭丹玲及譚麗英——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首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第二位至第四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健波——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耀運、陳寶強、劉玉龍、萬國民及蕭順強——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黃容勝——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黃富來,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溫偉文——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錦榮——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譚敬院除外,續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何偉光——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 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曹英強——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珍暖——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周樹洪及李景垣——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郭燕玲——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姚子榮——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何炳容——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吳桂孚——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溫章軍——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170 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張少強、何龍輝、林挽壯、蔣煒身、林建棋、林國明、梁連華及譚敬院——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胡志強——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部:

Adriano do Espírito Santo——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鍾妙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鄒濂熙——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馮國榮——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譚連珍——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李美兒及潘瓊英——文化康體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Isabel Fatima da Silva Paiva——行政輔助部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建築及設備部:

陳頌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羅偉文——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周偉強——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許國輝——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劉永光——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戴國華——建築及設備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李傑波——道路渠務部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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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原渭霖,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美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7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長湛耀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85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監黎錦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9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程振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1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李炳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1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杜明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7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財政技術員劉活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鄭健陽,供款人編號60126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體育發展局勤雜人員卓成毅,供款人編號60230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何固海,供款人編號60459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輕型車輛司機阮榮,供款人編號60569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陳婉兒,供款人編號61515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孔憲輝,供款人編號60281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的全部結餘。

財政局技術員曾翔珮,供款人編號60808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李雪屏,供款人編號61362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馬少梅,供款人編號30008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工人吳志安,供款人編號60093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批示核准之退休基金會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五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5-00   人事費用    
25-01   工資及薪金   860,000.00
  6421 薪酬   860,0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327,000.00  
  6438 社會福利金 327,0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573,000.00 40,000.00
  6451 培訓課程及講座   40,000.00
  6489 雜項 573,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30,000.00 660,000.00
  6312 第三者提供之供應——電   660,000.00
  6324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通訊 30,000.00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320,000.00
  6317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廣告及宣傳用品   320,000.00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890,000.00  
  6327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專業技術工作 830,000.00  
  6334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中介人佣金 60,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 60,000.00  
  6979 其他未列明項目 60,000.00  
  固定資產 200,000.00 200,000.00
  4261 辦公室設備   50,000.00
  4263 傢具及器具   50,000.00
  4281 資訊設備   100,000.00
  4282 資訊軟件 200,000.00  
總額 2,080,000.00 2,080,000.00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楊儉儀;副主席——沙蓮達;行政管理人——江海莉、雪萬龍、葉炳權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曾冠雄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儉榮及黃陸榮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一十二的合格投考人鄒釗,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浩偉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鄧思敏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四款之規定,並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周栩嘉碩士、張曉平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達新——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黃淑慧碩士、蔡莉莉碩士及伍尚偉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第一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第二位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鄭曉敏學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譚道文——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霍詠珊,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十五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由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朱佩琼及甄嘉寧——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連燕芳——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為295點;

李國輝、李淑雯及梁美德——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蔡倩紅、梁建庭、梁潔明、伍志豪及王麗群——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彭超宏、邵凌峰及林玉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05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黃芷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黎漢輝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黃學林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三月六日、三月十二日、三月十六日、三月十八日及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方德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60點;

林輝,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張瑋,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王練紅及何堅忠,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羅凱嘉,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陳妙瑜,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何慶燊、薛政佳及金綺珊,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林寶珠,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謝靄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高漢強,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林治錝,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

郭兆榮,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陳素心,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呂澤明,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高慧敏及蒙艷蘭,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楊曉風、梁赴輝及楊麗子,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馮家倫,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麥明添及侯榮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何君儀,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譚麗虹,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吳慧儀,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馮慧紅、孔碧珊、麥成業、蘇靜儀、蘇裕環、陳艷婷、鄭泓、劉敏芝、程慧萍、黃惠彬、陳艷玲及劉僑偉,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盧曉雲、梁曉碧及李文俊,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及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甘雲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督察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湯榮柏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督察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及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惠芳學士為本局人事科科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零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四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人事科科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制度課程;
——行業及職業編碼;
——檔案管理;
——行政程序課程;
——前線工作人員心理質素提升課程;
——前線人員減壓工作坊;
——澳門大學生國情研修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MS-ACCESS入門課程;
——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公定會計與稅務實務課程。

4. 工作經驗:

——2000年9月6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2000年9月6日至2002年9月5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二等助理技術員;
——2002年9月6日至2003年4月15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二等助理技術員;
——2003年4月16日至2006年5月31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一等助理技術員;
——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25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首席助理技術員;
——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8月3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特級助理技術員;
——2009年8月4日至今,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以徵用方式在人力資源辦公室擔任特級助理技術員;
——2010年6月2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間,以徵用方式在人力資源辦公室擔任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015年1月23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行政財政處人事科科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其昌為本局職業培訓廳行政輔助科科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五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九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職業培訓廳行政輔助科科長一職。

2. 學歷:

——大專畢業證書(英語——語言文學)。

3. 職業培訓:

——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變革與承擔研習班;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課程;
——人事管理實務課程;
——工程及財貨與勞務取得的開支制度課程;
——行政程序法;
——基本法導師培訓課程;
——公共行政公職法律制度;
——圖書館管理實務全科證書課程;
——國際電腦文憑。

4. 工作經驗:

——2005年8月1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三等文員;
——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三等文員;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8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
——2013年7月19日至今,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首席技術輔導員;
——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行政財政處人事科科長;
——2015年1月23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職業培訓廳行政輔助科科長。

———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位,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Arlete Osório Pedrosa、葉禤碧瑤、Joana Batista、Jonia Ana Souza、林嘉欣及葉明均,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

陳麗霞、李家欣、蔡錦洪、關佩珊及左頴軒,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家雯及黎立德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惠玲、洪曉虹、Francisco Armindo da Silva Cordova、馬奇士及陳嘉茵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繆樺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子龍、徐慧雯、鄧劍峰、鍾治良、張傑彬、洪碧燕、崔偉文、李嘉敏、鄭永強、蔡明哲、盧結英、王曉、Nuno Miguel Dias Martins Morais Borges、區馨雲、周子航、譚穎儀、任燕霞、李龍飛、趙美婷、傅明謙、陳詠儀、吳耀偉及黃婉珊,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散位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批示核准之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消費者委員會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180,000.00
01 01 02 00 00 編制以外人員    
01 01 02 01 00 報酬   200,000.00
01 01 02 02 00 年資獎金 8,000.00  
01 01 05 00 00 臨時人員工資    
01 01 05 01 00 工資 300,000.00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7 00 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37,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260,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01 02 10 00 10 工作表現獎賞 8,000.00  
01 05 00 00 00 社會福利金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1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112,000.00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783,0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42,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320,0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60,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268,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223,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45,000.00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資 120,000.00  
          總額  1,583,000.00 1,583,000.00

———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飛文基,郭林,馮國康,莫志偉,謝家銘,李惠萍,石崇榮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玉尺及麥賢秋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均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詩樂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錦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勞秀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辦副主任陳元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Vong Sin Har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為期一年:

劉小湖,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關慧詩,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陳嘉善,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鄧靄儀,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與梁金喜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與梁銀玉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與林源漢之散位合同續期,期限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止,以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8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陳金好及盧偉建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唐學能及張鐘頻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甘玉強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李偉權續聘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蘇光及繆進誼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彭美美、周雲霞、鄭球女及余玉鳳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譚有續聘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

陳建樂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詹樹堂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梁寶權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何國慶及魯明洪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

郭小怡及羅寶蓮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陳麗嬋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

曾天華及朱偉強續聘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陳偉平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鄧細潮、胡國雄及黃少華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

林泳茹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唐兆珠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鄭家怡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梁鳳屏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曾建文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

李靜怡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

李佩盈、林詠儀、陳詠茵、羅浩文、鍾詠茵、李銀華、陳艷盈、區易賢、李艷玲、蘇家雯、吳葉敏、高家盈、湯鎮傑、黃韋立、陳曉欣、陳紫珊、梁淑娜、趙珮儀、徐永健、潘駿銘、陳嘉俐、曾淑敏、劉嘉盈、朱麗娟、朱展熙、黎思穎、郭黃美琪及姚昐昐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

Ana Paula Nunes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鍾佩群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

譚潔華及盧玉婷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

梁燕麗、吳嘉儀、歐陽婉玲、張瑋傑、錢恩淇、李妙瑜、王華炳、譚素麗、楊文詩、杜嘉雯、林潔婷、莫靄倫、黎碧影、李曉彥、莊雪芬、鄭家恆、何麗芳、鄺燕珊、何美婷、鄭玉珊、何蔚詩、吳鳳美、吳雪欣及陳曉婷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李煥光、鄧玉珊及李家榮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81/201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355920楊寶珠,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82/201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84971張鑫,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83/201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06991古浩然,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趙瑩明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2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永威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6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林志盈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禤鳳儀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蔣力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張亮霞及黎健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譚枝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Luís Miguel Leung及胡麗香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庄華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卓明及潘少聯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更改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4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霍紹強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仕庭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更改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岑偉江,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0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鄭容好及郭葉明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麗燕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Fabrizio Croce,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60點。

吳炳滿、黃偉峰、韋凌康、何嘉穎、何浩林及余霈迎,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六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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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碩士,澳門監獄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峻晞,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惠娟,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何海源、麥燦雄及許文海,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關潔冰,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宇圖,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蕭國華及陳卓新,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及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歐陽美連、容家敏及林文鳳,澳門監獄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秀芳、李翠琴及梁詠婷,澳門監獄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其餘兩位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何暉妍,澳門監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詹纓,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鮑可欣,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蕭佩玲,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楊詠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錦秀,澳門監獄第二職階警司之總警司之定期委任——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一)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聲 明

賴家輝,進入獄警隊伍警員職級的投考人,其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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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方嘉敏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黎鑽添及劉劍生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劉凱君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鳳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郭啓良——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為期六個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創基有限公司”(准照編號242)加設第二倉庫,場所位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105號威雄工業大廈5樓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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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尚利仁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尚爾(德國)國際藥業”准照,編號為第25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B座A區及B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2樓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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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其東先生發給“運通藥房VIII”准照,編號為第23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66、68及70號江南大廈(第一、二、三座)H座地下及地庫,住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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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敏慧——應其要求,中止第T-0174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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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燦球第O-0183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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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李念成第W-043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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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櫻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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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鈞——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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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龔政傑、黃美卿、古綺棉——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391、E-2392、E-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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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 Filipa Beato Conde——應其要求,中止第M-163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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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家豪——應其要求,中止第T-0246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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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威——應其要求,中止第W-043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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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批示:

袁再輝及李景輝,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三名及第二十六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及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陳青鳳,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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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覺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以徵用方式到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詩明,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即其到澳門監獄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

張一萍、林玉、潘淑盈、方斌、裴先美、陳理理及張詠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最後兩位並於同日終止與本局之個人勞動合同;

張非池,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莫經綸,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七條的規定,委任陳栢添擔任本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一職,為期兩年,並可額外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報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與蕭凡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擔任澳門樂團聲部首席,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江麗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文智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龍淡寧在本局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徐達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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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朱偉明及張廣夫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關靄婷、鄭嘉梨、陳靜雯及黃美婷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原健鏘及林潔瀛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許婉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孔秀娟,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淑芝及李敏詩,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唐翠娟、蔡麗敏、溫鳳微、蕭君梨、鄭耀達、蔡佩盈、何麗紅、林志雄、勞鎮旋、甘潔玲及鄭榆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黃寶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何美儀、潘俊文、龔玉冰、António Luk、梁敏英及羅秀微,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何新卿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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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貴蘭、李日滔、陳耀佳、謝艷雅、彭敏玲、許仁杏及歐敏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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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黃藹苓於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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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f)項之規定,對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郁堂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執行。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慶翹及陳文泰——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顏達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曾玉蘭及李少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起,最後兩位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曉露、李鴻生及黃光裕,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周勇及李結濠,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璟璇及余小鵬,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許冠堯,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鍾利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陳玉娟,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羅穎,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兩位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最後兩位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遠聞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伍冠華,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彭展恆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梁李美玉,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龔岐章、黃富平、梁志彬及何文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蘭蘭及廖冠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5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何敏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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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賀玉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歐陽國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10點,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黃寶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美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林耀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馮仲民,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吳錦榮及謝僑南,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錢偉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接待中心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徐鎂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林遠聞、林健輝、彭榮新及彭展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蔡煌騰、莊杰生、翁年輝、胡秀雯、梁禮儉及鄧卓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李嘉恩,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振聲及梁治成,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及六月一日起生效;

袁美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陳梅源、馮嘉恩、楊健敏、李家立、羅玉清、黃鴻發、吳偉倫、施雅莉及曹景峰,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曉文、岑志亮、譚慧聰、鄭嘉蕊、關志榮、温展鵬、鄭慧明、黃嘉永、卓成華、高麗芬、區慧雯及吳小炫,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應李振邦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應戚雪平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李健龍、吳竟成、譚健燊和鍾根基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鄺耀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梁紹庭、邱浩榮及陳麗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各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三月二日及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龔偉夫、譚健文、廖治中、黎照輝、林卓豪、蘇曉禹及簡英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各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三月二日、三月二日、三月二日、三月二日、三月二日及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嚴國基、沙若瑟及葉錦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為期一年,各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三月二日及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各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及四月二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杜寶蓮及李錦紅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美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穎瑤及郭靜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各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及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澤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楚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布少華、朱燕婷及梁體源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龔妙詩、黎海麟、潘愷琳及潘毅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唐可茵、陳美燕、趙宇珍、李燕冰、丘怡及呂靄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林成海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偉釗及陳耀明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及六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劉福豪、周少梅、楊碧環及黃寶平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六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及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賈靖龍擔任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

謝國漢擔任駕駛執照處處長;

畢丹尼擔任車輛處處長;

莫垂道擔任協調處處長;

鍾慧璇擔任稽查處處長;

蕭日鵬擔任交通規劃處處長;

賴健豪擔任交通設備處處長;

李頴康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林志劍擔任道路工程處處長;

劉小活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

聲 明

茲聲明本局向行政公職局徵用的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Carvalho Nunes, Susana,因徵用期屆滿而終止在本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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