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體育發展基金的架構及運作》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三)項修改如下:
“(三)正選成員李詩靈,候補成員吳潮欣;”
二、上款委任的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三、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一)項、(二)項及(四)項委任的成員,繼續維持其職務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張翠玲。
二、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吳潮欣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梁慧明。
三、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異和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鄭國明。
四、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