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透過第MSC.2(XLV)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2(XLV)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海上安全委員會,
注意到,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議定書(以下稱“議定書”)第II條,除了第I章的條款以外,此議定書可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稱“公約”)第VIII(b)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正,
還注意到,議定書賦予海上安全委員會審議和通過議定書修正案的職責,
在其第四十五屆會議上,已經審議了所提議的和按照公約第VIII(b)(i)條分發的議定書修正案,
1. 根據公約第VIII(b)(iv)條通過對第II-1章規則29(d)(i)的修正,其文本見本決議附件;
2. 決定:根據公約第VIII(b)(vi)(2)(bb)條,上述修正應被認為已經接受,除非在1984年3月1日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定書締約國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百分之五十的締約國發出通知,表明他們反對這些修正;
3. 請各國政府注意,根據公約第VIII(b)(vii)(2)條,議定書的修正,在它們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應於1984年9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根據公約第VIII(b)(v)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核證無誤的副本分發給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議定書的所有締約國;
5. 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分發給不是議定書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
用下列文字代替第(d)(i)(1)分段的第四句:
每一操舵裝置的控制系統,如果是電動的,應有其獨立的供電線路,由操舵裝置的電力網供電,或者由配電板上鄰近於操舵裝置電力網供電處的一點直接從配電板匯流排來供電。
用下列文字代替第(d)(i)(3)分段:
(3) 在操舵裝置室內應備有將駕駛台操作的任何控制系統與它服務的操舵裝置斷開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