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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透過第MSC.260(84)號決議通過了《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2000年HSC規則)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260(8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28(b)條,
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員會以其第MSC.97(73)號決議通過了《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下文稱《2000年高速船規則》),該規則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下文稱《公約》)第X章成為強制性規定。
還注意到《公約》關於《2000年高速船規則》修正程序的第VIII(b)條和第X/1.2條,
在其第84屆會議上審議了按照《公約》第VIII(b)(i)條建議並散發的對《2000年高速船規則》修正案,
1. 按照《公約》第VIII(b)(iv)條,通過《2000年高速船規則》的修正案,其文本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中;
2. 按照《公約》第VIII(b)(vi)(2)(bb)條,決定該修正案將於2009年7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公約》締約國政府或其合計商船總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表示反對該修正案;
3. 請各有關締約國政府注意,按照《公約》第VIII(b)(vii)(2)條,該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將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遵照《公約》第VIII(b)(v)條將本決議及載於附件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發送給《公約》的所有締約國政府;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送給非《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
8.2 通信
1 將第8.2.1款第.2項改為如下內容:
“.2 所有高速客船和所有500總噸及以上的高速貨船應在每舷配備至少一個搜救定位裝置。該搜救定位裝置應符合不低於本組織通過的性能標準的適用性能標準。該搜救定位裝置的存放位置應使它能夠被迅速地放置到任何一隻救生筏上。也可以在每隻救生筏上存放一個搜救定位裝置。"
14.7 無線電設備:通則
2 將現有第14.7.1款第.3項改為如下內容:
“.3 一個搜救定位裝置,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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