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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透過第MSC.342(91)號決議通過了《原油油船貨油艙保護塗層性能標準》(第MSC.288(87)號決議)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42(91)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注意到第MSC.288(87)號決議,憑該決議,委員會通過了《原油油船貨油艙保護塗層性能標準》(以下稱“性能標準”),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以下稱“公約”)第II-1章,該決議具有強制性,
認識到對該性能標準中對其他國際海事組織文書的援引保持更新的必要性,
在其第九十一屆會議上,審議了按照公約第VIII條提出和分發的該性能標準修正案,
1. 按照公約第VIII(b)(iv)條,通過《原油油船貨油艙保護塗層性能標準》修正案,其文本載於本決議附件中;
2. 按照公約第VIII(b)(vi)(2)(bb)條,決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14年1月1日視為已獲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約締約國政府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表示反對該修正案;
3. 請《安全公約》各締約國政府注意,按公約第VIII(b)(vii)(2)條,該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獲接受後,將於2014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遵照公約第VIII(b)(v)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分發給所有公約締約國政府;
5. 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分發給非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
將第2.6段中引述的“第A.744(18)號決議”替換為“《2011年國際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計劃規則》(《2011年加強檢驗規則》)(第A.1049(2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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