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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締約政府會議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透過決議2通過了《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該規則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規則的會議決議2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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