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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名就為統計暨普查局局長,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楊名就為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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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公共行政學學士 |
專業簡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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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4至今 |
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 |
2009——2014 |
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 |
1998——2009 |
統計暨普查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 |
1995——1998 |
統計暨普查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助理; |
1989起 |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
1985——1989 |
統計暨普查局程式員。 |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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