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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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350.00(澳門幣柒萬零叁佰伍拾元整);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一項金額為$70,350.00(澳門幣柒萬零叁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rtur Jacinto Casadinho Parrinha;

委員:旅遊技術員,負責旅遊推廣暨諮詢範疇Rosa Maria Lamas;

候補委員:Ana Paula Cunha;

候補委員:Ana Teresa Melo Marcelino。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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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奧圖邁傢俱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書院(W33及W34)供應及安裝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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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書院(W33及W34)供應及安裝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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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帝諾傢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書院(W33及W34)供應及安裝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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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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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嘉獎

在Leong Maria Madalena因自願退休而終止本辦公室顧問職務之際,本人對其在工作上表現出的能力及盡忠職守的態度給予肯定。

Leong Maria Madalena學士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擔任本辦公室顧問期間,在落實社會文化範疇施政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Leong Maria Madalena在擔任職務期間,表現出的能力、專心致志、忠誠,嚴謹與負責任的態度,人際關係良好,贏得同事的尊重與愛戴。

基於此,本人對Leong Maria Madalena三十六年以來卓越的工作表現,公開表揚并對其作出嘉獎。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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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