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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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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新校區學院課室及電腦室增設假天花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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