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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馬若龍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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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陳錦鳴;

(三)陳曉筠;

(四)鍾聖心。

二、委任高炳坤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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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吳榮恪,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許輝年。

二、委任高炳坤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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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