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蕭元鈞、呂銳林、麥慶祥及趙希恬——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沈慧研及楊家瑜——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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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王衛東,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即在廉政公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辦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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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七名的合格應考人,黎綺德、張艷霞、蔡愷雯、馮國耀、梁佩詩、袁健文及黃美娟,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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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潘德華為本局顧問,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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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及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海關關員編制首席關員劉彩蓮,編號60920,以及一等關員周凌子,編號85920,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以派駐方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為期一年。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鍾新華,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編號964001,薪俸點為22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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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的批示:

李社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歐添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李振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陳月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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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伍漢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鄭志豪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譚康威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黃綺麗,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陸惠心,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筠希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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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政策研究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潤欽的請求,其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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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胡慧婷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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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Filipe Nery Campo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陳健東及林時評,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點;

甯路易、陳兆翔及黎嘉輝,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85點;

何鴻略,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00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鄧啓倫及梁偉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黃嘉滿,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毫生,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北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劉嘉桃,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00點;

麥瑞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關倩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佩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續期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文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郭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銀河娛樂集團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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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黃敏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平面設計範疇),為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吳志偉及胡志然,屬本局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中文校對科科長鄧小蓮,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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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周翠雯、莫啓暉及伍嘉麗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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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黃志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5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思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7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馮熾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10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杜燦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3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之民政總署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姍桃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鮑燕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5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林文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陳家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高級技術員李志輝,供款人編號61867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蔡玉暉,供款人編號30028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陳欣慰,供款人編號61037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月華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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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布靜嫻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四款,並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何永堅——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曹娟娟——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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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達祺及陳露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家明、梁錦堯、陳少珍、張梅、王志華、歐陽安、賴慧欣及陳雙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督察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燕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世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人員編制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寶儀,獲准延續該無薪假多六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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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佩華,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蘇淑美,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健民,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李嘉倩,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彭約堅,為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散位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楊炳洪,為本局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郭金妹,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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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a)項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鄧月微,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其定期委任自同日起自動終止。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二月十八日及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仲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條款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轉為收取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130點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順豐,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70點;

劉振揮,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王敬滔,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葉光輝,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張淑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容家倫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平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70點;

葉松堅,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70點;

李寶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80點;

譚佩好,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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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賴翠華及梁嘉寶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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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第56/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8981鄧力誌,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所作之第67/201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警務總長編號156861,陳民德,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因就任其他官職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澳門警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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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於郵政局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四十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曹玉愛及陳伊蓓,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文偉基及陳家鴻,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佩君,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熾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佩欣,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唐芯娜,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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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第60/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之規定,下列消防局之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副消防區長

編號419931

朱植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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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煥彩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善恆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田燕蘭及余月麗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超娥及李梅娜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杜國蘭,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德莉,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李秀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梁燕萍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梅建,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潤結、歐陽銀燕、陳麗貞、陳麗荷、林煥枝、柳素珠、梁細妹、伍少梅、譚鳳雯、黃彩煥及黃錦濃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于恆,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秋雲及王雪菲,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蔡銀意,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郭志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淑萍、范麗卿、李秀蓮及劉社源,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容雨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潔冰,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日明,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月明,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玉平及梁美娟,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雅媖,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艷雲、陸潔儀及蘇淑琼,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龔少芬、周伍妹、鄭惠蓮、郭金玲、雷國玲、勞愛弟、莫子寧、莫月微、吳麗娥、吳鑾娟及黃雪梅,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群英及黃志強,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偉,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少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章黃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用,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杰卿,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玉梅、馮啟能及袁連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愛琼,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謝大民,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園英,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彩蓮,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蘇淑樺、黃穎雯、陳彩環及蘇小翠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陳焯生、陳如見、馬少濠、洪麗明、蔡月鳳、李熾威及陳焯權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黃淑尼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月華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清泉,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安妮,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志雄,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施純及,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譚幼萍,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一年:

翁倩儀、盧凱瑜、龍麗英及伍麗英,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張丹芝、何蔓琪、李淑僑及梁嘉敏,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何婷婷,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棗瑤、陳玉婷、陳妙琼、陳曼莉、陳佩芝、陳慧娥、甘嘉莉、林麗珊、李焯華、李灝明、梁美芳、梁惠寶、梁詠姍、文麗華、余志威及王嘉麗,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陸偉國、潘志芳、黃敏瑜及盧倩兒,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周小雲、鄭瑤華、鄭麗儀、張鳳婷、蔡妙恬、蔡素文、李倩萍、梁家敏、司徒曉敏、唐蒨婷及黃震邦,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甜女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嘉和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梁嘯丁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應魯艷嫦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何婉玲,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免職。

梁蝶云,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免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彭詠思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志達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建雄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李松江,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烱彪,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鄺慧心,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仲霆,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朱美金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龍予滔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譚玉勝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杜國蘭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楊德莉及吳建霞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Da Fonseca Chantre, Vicente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Vítor Manuel Ferreira Moutin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鄧光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孫國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Alves Ribeiro Laia Mcguire, Filomena M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郭歡歡,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國超及梁碧霞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應雷勁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應梁偉珍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解除本局與盧玉英所訂立之散位合同。

應王俊文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蘇健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住院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鄧志豪——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主任,為期兩年。

郭秋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協調室主任,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愛勤藥房XI有限公司發給“愛勤藥房(萬勝II店)”准照,編號為第22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23號萬勝大廈III地下G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216號至232號如意閣商場1樓AG1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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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郭偉能第T-0281號及黃詠妍第T-028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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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鍾杏桃——應其要求,中止第E-205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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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慧珊、陳佩茵、龍少茵——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346、M-1552、M-157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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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曉紅——恢復第M-142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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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欣琪——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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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吳思敏第T-0186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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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牌照編號第AL-015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1號高士德商業中心2樓E座的采彤綜合醫務所所有權轉移至瑞元堂醫療保健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1號高士德商業中心2樓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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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張家斌第M-113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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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2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崗陵街(荒字巷)1-C號佳運大廈地下C座的博施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博施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崗陵街(荒字巷)1-C號佳運大廈地下C座。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廖晨,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即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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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二年:

劉少珊,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吳笑好,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吳秀珊及王浴楠,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陳國香,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歐陽慶新、梁永滿及尉鳳君,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麥倩琦及蔡敏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九日及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古鈺鏜,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黃思雅及劉美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葉雅芝及梁翠姿,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尤良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陳青鳳及陳健珊,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陳秀雅、馮琪貞及吳婷珊,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區彩影及洪清朗,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區泳歡、陳詠茵及馮睿琦,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方偉聖,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鄭妙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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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袁菲菲、李思蕾及李文浩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朱武昆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4171頁之批示摘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Ng Sut Lei, a partir de 24 de Março de 2014.”

應改為:“Ng Sut Lei, a partir de 24 de Março de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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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旅遊範疇)七缺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周芷明,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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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蓮鳳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蔡文虹、黃柏基及朱莎莎,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王雪梨及黎美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葉群鳳及盧杏香,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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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子恆為本局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學位。

3. 專業培訓:

——設施管理基礎課程
——進階設施管理課程
——項目管理
——外判管理
——公務採購制度入門課程

4. 專業簡歷:

——自2008年2月1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技術員;
——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的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江世恩為本局運動醫學中心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運動醫學中心處長。

2. 學歷:

——美國“University of the Pacific”的“Bachelor of Arts (Sport Science) ”課程,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學士學位。

3. 專業培訓: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體育場地支援人員培訓課程
——興奮劑檢測培訓課程

4. 專業簡歷:

——自2002年1月1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自2002年11月11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技術員;
——自2003年11月26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運動醫學中心處長的職務。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馬子聰,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歐偉棠、陳暢堅、蔣碧雯、陸凱瑩、戴愛珍、譚穎兒及袁天恩,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何國光,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應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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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鄭子華,為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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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凱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建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的批示:

應鄭子華的請求,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仲安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田曉燕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禤廣瑜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日鴻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城市建設廳廳長陳榮喜及城市規劃廳廳長劉榕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守仁,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劉靜嫻及吳佩芬,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Leonel Pinto Cardoso,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國輝、梁翠瑜、梁凱玲及黃美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兩位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最後五位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尹君平、李銘深、陳慧敏及Violeta Ema de Jesus Bosco,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首三位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盧繼祖,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張其奮及吳天源,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散位合同第三條款,分別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信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人力資源科科長Américo Galdino Dia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婉屏,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惠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蕭寶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周慶仙及鄺儂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志豪、程美瑩、余春鳳及吳惠娟,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湯柏華及陳振興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分別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止,以及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止,薪俸點20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梁富泉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八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六日止,薪俸點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Teresa Rosa Xeque Rodrigues de Oliveir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3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達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杜錦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止,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2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錫潤及黃年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及三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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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楊嘉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永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錦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靜宜、李沿錕、謝興賢及黃燕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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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祝艷為郵政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頌華為本局工程暨支援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葉頌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工程暨支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倫敦大學地質工程碩士;
——澳門大學土木工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2年5月起加入公職,並在建設發展辦公室擔任職務;
——2003年5月至2005年10月在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及興建小組擔任土木工程技術援助職務;
——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在體育、社會及公益設施工作小組擔任土木工程技術援助職務;
——2008年1月至2013年9月於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3年9月至今於郵政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擔任供應、工程、車間及總務範圍代協調員;
——2014年3月至今擔任供應、工程、車間及總務範圍協調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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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區健誠及張志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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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祖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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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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