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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委任周焯華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馬若龍,任期為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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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基金預算中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獨立預算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基金預算中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獨立預算一項金額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朱妙麗——助理協調員;

後補主席:梁美彩——技術助理。

委員:歐陽凱明——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候補委員:張婉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委員:黃殿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候補委員:鄭錦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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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替代廖華基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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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高分辨率場發射掃描電子顯微鏡(FE-SEM)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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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帝諾傢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新校區之課室、會議室及演講室供應及安裝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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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世澳體育用品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新校區澳大運動場供應及安裝田徑項目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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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榮記貿易行”簽訂為澳門大學新校區之課室、會議室及演講室供應及安裝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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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澳門大學新校區之課室、會議室及演講室供應及安裝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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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