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附件的補充內容。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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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補充協議十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

(補充內容)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承諾

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平潭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