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2/2015。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澳賽車會”,英文名稱為:“China & Macau Racing Club”,英文簡稱為:“CMRC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與海內外友會的聯繫,促進本澳居民參加體育活動,發揚友誼精神,與鄰近成績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惠愛街松竹樓91號4樓B。
第四條——(a)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b)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c)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組織,負責:
(a)制定本會的發展及工作方針。
(b)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d)經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e)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總人數是五人。負責所有內外會務的管理與執行,每年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七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總人數是三人。監事會為本會監察組織,負責所有內外會務及財務之監察。
第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1/2015。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國際設計聯合會”,英文名為“Union for International Desig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UIDM”,以下簡稱為“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22樓F,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决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一、推動澳門設計事業的發展;
二、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設計事業的交流與合作;
三、舉辦各項關於設計創作類的展覽、推廣及工作坊等活動;
四、培訓澳門本地人才,引領更多澳門新生力量加入設計事業行列。
凡從事設計事業之個人,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派之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方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須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津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七、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人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8/2015。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簡稱“公務人員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葡文簡稱“FATFPM”,英文名稱為:“Macau Civil Servants Federation”,英文簡稱“MCSF”。(下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十一號荷蘭園大廈三樓A單位,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在本澳內遷址。
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在澳門特區政府任職的公務人員,維護公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有益身心的文康體活動,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本會以公務人員團體為會員單位,凡澳門已註冊的公務人員團體,認同本會會章,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職務;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協助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及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將受:書面警告、勸其退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廢除其會籍等紀律處分(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一、每個團體會員可以推派二至三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三名正式成員組成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由主席團互選產生,任期三年,主席最多可以連任一届,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三、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代表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代表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的會員代表之絕對多數票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會章,制訂及修改本會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年度報告;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審議、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九名或以上之會員代表組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理事長最多可以連任一届,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會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之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代表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其中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之會員代表組成,但必須是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最多可連任一届,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各會務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相關年度報告。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接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津貼及捐贈。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成員的推選辦法,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和會員紀律制度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成票。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然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9/2015。
中文名稱:“澳門環保建材企業商會”。
英文名稱:“Mac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ilding Materials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Empresa Comércio de Materiais de Construção Protecção Ambiental”。
(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坡沙大馬路台山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1T2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凝聚本澳環保建材業各方人士力量,促進業界的各方面溝通,積極推動環保建材業的發展。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任期為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1、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3/2015。
É constituída, sem fins lucrativos nem limite de tempo, uma associação qu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e Tango Argentino — Macau», em chinês “阿根廷探戈——澳門協會”, e em inglês «Argentine Tango — Macau Association», em abreviatura em português e inglês, «TAM», e que se regerá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em Macau.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General Galhardo, Edifício Vang Kong, n.º 15, 6.º andar A, Macau, podendo esta ser alterada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 fomentar e incentivar a prática de dança em Macau, bem como promover e desenvolver relações de amizade, cooperação e de intercâmbio artísticos e recreativos entre os seus associados e outras associações suas congéneres de Macau e de outros países e regiões.
Podem ser admitidos como associados todos os amantes de dança, desde que apresentem o respectivo pedido de admissão na Associação e que a Direcção desta o aprove.
São direitos dos sócios:
a) Elegerem e serem eleitos para qualquer cargo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em nas assembleias gerais;
c) Participarem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d) Gozarem de todos 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em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em pontualmente a quota; e
c) Contribuírem,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 respectivo mandato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Orientar superiormente e defini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b) Aprovar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 Aprovar o balanç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e
d) Eleger e destituir a sua Mesa,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requerimento da Direcção ou do Conselho Fiscal.
Um. A Assemb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Dois.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funcionará à hora marcada na convocatória, com a maioria dos associados, ou decorridos trinta minutos, com qualquer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Quatr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presididas por uma Mesa da Assemblei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secretários.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orient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Convocar a Assembleia Geral;
c) Admitir os associados;
d) Elabor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o mesmo;
e)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da Associação;
f) Fixar o montante da jóia inicial e da quota; e
g)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não estejam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aos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Um. A Associação será representada, em juízo ou fora dele,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ois. Na ausência ou impedimento do presidente, este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O Conselho Fiscal é formad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por um vogal.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c)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lhe sejam legalmente conferidas.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todos os rendimentos que, a qualquer título, lhe sejam atribuídos ou a que venha a ter direito e, designadamente, as quotas, jóias, subsídios e donativos.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2/2015。
(第一條)——定名:中國澳門橫琴商貿交流促進會。
(第二條)——宗旨:促進澳門與珠海橫琴的經濟貿易,聯絡,團結和促進澳門和珠海橫琴在經濟,科技,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會址:澳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1樓J。
(第四條)——性質:民間自願組織團體。
(第五條)——會員:
(1)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同意接納的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會員權利:所有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的一切公關活動日指定可享之權利,亦可擁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3)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承認與遵守本會章程及繳交會費。
(4)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交由理事會開除其會籍。
(第六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擇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
(4)修訂會費;
(5)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條)——會費: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及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一條)——任何對本會贊助及捐贈。
(第十二條)——理事會以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1/2015。
(第一條)——定名:澳門新疆商貿交流促進會。
(第二條)——宗旨:促進澳門與新疆的經濟貿易,聯絡,團結和促進澳門和新疆在經濟,科技,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會址:澳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1樓J。
(第四條)——性質:民間自願組織團體。
(第五條)——會員:
(1)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同意接納的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會員權利:所有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的一切公關活動日指定可享之權利,亦可擁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3)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承認與遵守本會章程及繳交會費。
(4)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交由理事會開除其會籍。
(第六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擇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
(4)修訂會費;
(5)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條)——會費: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及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一條)——任何對本會贊助及捐贈。
(第十二條)——理事會以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廣西澳港同和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港同鄉和善心人士,互助、互愛、促進家庭和諧,幫助鄉親和會員改善生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巷59號嘉應花園3期4座地下S室。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東莞塘廈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鄉親、互愛互助、增進交流、愛國、愛澳、愛鄉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73號國富大廈16樓C座。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澳門東莞塘廈同鄉(包括親屬),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可享受本會所辦之一切福利及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者。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者。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者。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者,其以前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例不發還。
第九條——架構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此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塘廈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所有款項,除備用現金澳門幣五千元,以備日常應付支出外,應有委員大會議定存入殷實銀行,并須設立定期提存及往來專賬,如需動用,應由本會現任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財務主管四人中的其中三人聯同簽發、蓋印專章提取款項及支付票據。
第十七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八條——本會收支賬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為本會會員,應辦理下列之入會手續:
一、攜備本人身份證副本一份、半身正面一寸半相片兩張,到本會填妥入會申請表格。
二、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旅美三藩巿“澳門之家”聯誼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旅美的澳門朋友,加強關心和聯系,為澳門旅美的朋友謀福利。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恒昌大廈5樓E座,並在澳門政府註冊備案。
凡旅居美國的澳門地區居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支持和參與會務工作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3-7名、常務副會長1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臨時召集或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提出議案。會員大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領導本會,開展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替代其職務。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5名,常務理事2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或會長臨時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常務理事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及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為搞好和壯大會務,對熱誠贊助本會之名流賢達、熱心會務的應屆理監事會,推選並討論通過由會長代表本會聘請或委任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本會經費源於會長、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支持贊助。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傳統文化學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組織中華傳統文化專家學者和有興趣同道學習研究中華傳統文化。繼承中華傳統的優秀易經文化遺產,取其精華,棄其糟粕,研究並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普及中華傳統文化,為推動社會和諧與進步作出貢獻。聯絡和團結澳門和內地特別是珠三角港澳臺地區從事中華傳統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各界人士及社團,舉辦學術講座及交流合作,開展不定期的學術論壇、講座和相關中華傳統文化方面的教育培訓,為澳門市民和內地同胞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78-H號東方麗都14樓D室。
凡熱愛澳門特區、熱愛國家的從事中華傳統文化研究的人士;本澳或其他地區從事中華傳統文化研究的人士均可申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才能成為正式會員。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二)本會會員要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以及每年繳交會費之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履行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時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和各界人士贊助,本會開展活動之合法收入,政府相關機構資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文名稱為“澳門演藝事業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演藝”,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Indústria Desempenh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DDM”,英文名稱為“Perform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PIDAM”。
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南方大廈1樓R(經理事會通過後,可因應需要遷移會址)。
一、推廣各種演藝事業發展之新知與成果,推動產業之專業性與國際化;
二、研究、推動各種演藝事業在文化藝術及商業領域的應用與發展;
三、為澳門演藝事業的第三方公信力機構,調查並整理相關統計數據;
四、為澳門表演藝術工作者爭取表演機會及應有權益,並向政府反映產業狀況;
五、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表演藝術的學術或實務交流;
六、舉辦各項演藝事業的會議展覽、研討會及宣傳等活動;
七、培訓澳門本地人才,引領更多澳門年青人加入演藝事業。
一、凡從事或對演藝事業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交流、討論,發表研究成果;
五、損害本會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屬實,按輕重給予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六、退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四、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三、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半數會員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派之副會長代任;
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三的贊同票,方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負責主持工作;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五、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六、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事機構,由監事長主持工作。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其執行進度;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一、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帳,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二、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一、會員自願捐獻;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章程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一、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若解散獲得通過,須設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7/2015。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6/2015。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3/2015。
澳門文化遺產協會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一、中文——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建華大廈第五座17樓A。
二、葡文——Rua do Canal Novo 97, Edf. Kin Wa (Bloco 5) 17, Andar A, Macau.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5/2015。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4/2015。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0/2015。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三個機關,各有分工,專司其職,相互協作。各機關據位人由享有較高聲望、德才兼備、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並對本會作出符合內定數額要求的捐贈善舉的會員中推舉擔任,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權力機關、決議機關,對本會的方針政策和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具體行使如下職權:
1. 修改章程;
2. 表決通過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等機關據位人名單;
3. 決定會務的重大事項;
4. 聽取、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領導機關成員至少三人,不設上限,但總數須為單數。
(三)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名單由現任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全體領導機關成員協商確定,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除了要具備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符合對本會的捐贈數額的規定。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大會。召開會員大會時須成立“大會主席團”,“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三人組成,其職能為主持會議和領導大會工作。
(五)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合法召開。但在預定的時間屆至,出席會議的人數倘不過半時,會議可延遲半個小時。時間屆至,無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並可對須審議通過的事項進行表決。
會員大會對於須表決的決議須獲出席會議的會員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但是對於出售本會不動產的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支持方為有效。
本會設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以及名譽顧問和顧問等特殊職位,授予和邀請支持本會工作和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本會離任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以及社會人士擔任。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常設執行機關,行使章程賦予的職權以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行使如下各項職權:
1. 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務和紀律等工作;
2. 召集會員大會;
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與其職權範圍內的建議;
5.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設秘書處、外聯、婦女、青年、財務、康體等工作部門,負責特定方面的會務管理工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成員至少三人,不設上限,但須為單數。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人選名單由會長徵得過半數副會長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依法和章程行使監察權,具體職權如下:
1. 對理事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察;
2. 對本會的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進行監察;
3. 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會成員至少三名,不設上限,但總數須為單數。
(三)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人選名單由會長徵得過半數副會長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四)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的經費組成如下:
(一)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交的始期會費,以及每年固定繳交的會費;
(二)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成員向本會的捐贈;
(三)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的捐贈;
(四)社會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資助。
(一)對本會不動產的轉讓、出售以及巨額現金的使用,由理事會擬定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以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方案方為有效。
(二)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擬定修改草案,並須經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三)為更好實施本會章程,可制訂內部規章細化和明確相關內容。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4/2015。
第一條——(保持不變)
第二條——(保持不變)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不同領域的藝術,包括文創設計、創意手作、花藝、音樂文化、舞蹈藝術、攝影創作、康體文化、文字創作藝術、美術創作等;舉辦各類型文化藝術創意活動;舉辦各類藝術講座、課程、工作坊等活動,讓本地居民可以通過藝術而提升其生活素質及對藝術鑒賞的水平。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二)理事會設五人或以上,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秘書,一人為財政和兩名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宗旨。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若因理事長缺席或外遊,授權予會長代為簽署有關文件。
(三)監事會由監事長、秘書和監事各一名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檢查帳目及監督會務工作。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南音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undial de Amizade de Nanyin”。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2. 大會之召集、選舉、修改章程或解散,會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所有手續及規定均以《民法典》為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徽
14. 會徽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五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會徽: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的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七條——理事會理事及監事會監事,任期為叁年,連選得連任,如理事或監事中途出缺,得由本會會員經理監事會批准予以補上。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叁年。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叁年。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叁年。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進行召集,召開大會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am-se 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Anual, no próximo dia 31 de Março de 2015 (terça-feira), pelas 11 horas, na sede desta Sociedade, sita na Avenida do Conselheiro Borja, 718,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do exercício,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e o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14;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13 de Março de 2015. —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ee Seng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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