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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21,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521,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惠芳;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趙嘉儀;
候補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杏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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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瑞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門禁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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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ewpage Consultadoria Limitada”簽訂提供“2015年博彩業顧問及研究服務”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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