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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特刊並刊登在《大公報》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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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郭昌宇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吳志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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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視製作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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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數碼製作”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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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沙龍文創產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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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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