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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訂於維也納的《關於建立一個國際組織形式的國際反腐敗學院的協定》(下稱“協定”),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向奧地利歐洲、一體化和外交事務聯邦部交存加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加入書時作出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協定第十九條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加入書的同日以照會作出通知,協定及就協定第十九條作出的保留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協定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協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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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關於建立一個國際組織形式的國際反腐敗學院的協定》


Agreem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Academy as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