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警察總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之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正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者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申請。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及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空缺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各利害關係人尚可循即期海關職務命令或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海關
關長 賴敏華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在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梁伶峰 | 80.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Sérgio Zeferino de Souza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黎建恩 | 90.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廳長 李凱旋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陳汝和(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茲公佈,為填補公共部門心理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十六個(16)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同一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查閱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現公佈《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第二期第一部分學員期終評核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法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格式一)作為申請書並附同下列作為投考條件的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親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的專業培訓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4 上指專用印件的申請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於該局各服務櫃台購買。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心理測驗(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d)第四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甄選方法的考試者即被除名。
6.2 各項甄選方法的目的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心理測驗成績以“極為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與“不適宜”的評語表示。在心理測驗中取得“不適宜”的評語者均不能進入專業面試。
在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布,合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8. 最後成績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方法如下:
9.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10.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和上載於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1.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1.2 綜合文化基本知識;
11.3 算術;
11.4 駕駛車輛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潔心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寶祺
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志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已故第一職階副警長李倩旭之父母李國晶及張佩堅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茲公佈,衛生局已故退休第一職等第五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蔣樂漢之遺孀蔣月娉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勞工事務局現刊登二零一四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 目的 | 許可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澳門本地工人權益會 | 運作經費。 | 24/1/2014 | $ 18,558.60 |
澳門民生協進會 | 運作經費。 | 24/1/2014及 14/4/2014 |
$ 24,000.00 |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 | 運作經費。 | 24/1/2014及 21/10/2014 |
$ 33,244.80 |
澳門幼兒保教職工協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 14/4/2014及 19/11/2014 |
$ 94,263.20 |
澳門勞動民生協會 | 運作經費。 | 24/1/2014及 4/8/2014 |
$ 23,078.00 |
澳門物業管理員職工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及 29/10/2014 |
$ 82,005.70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 21/3/2014、 14/4/2014及 27/10/2014 |
$ 1,597,580.30 |
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 27/10/2014及 29/10/2014 |
$ 577,191.00 |
澳門職工權益協會 | 運作經費。 | 24/1/2014及 21/10/2014 |
$ 25,889.70 |
澳門工人自救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 22/7/2014及 7/11/2014 |
$ 814,376.00 |
澳門裝修業聯合會 | 運作經費。 | 24/1/2014 | $ 20,556.00 |
澳門娛樂業.酒店從業員工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及 19/11/2014 |
$ 82,750.00 |
新澳門扎鐵聯合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 14/4/2014、 28/11/2014及 17/12/2014 |
$ 60,427.20 |
澳門工人團結工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及 29/10/2014 |
$ 74,956.80 |
澳門民生權益促進會 | 運作和舉辦活動經費。 | 24/1/2014、 14/4/2014、 29/10/2014及 18/12/2014 |
$ 46,554.70 |
中國澳門鋼筋扎鐵工程工會 | 運作經費。 | 24/1/2014及 14/4/2014 |
$ 23,208.90 |
澳門工人民生權益促進會 | 運作經費。 | 24/01/2014 | $ 20,560.80 |
澳門勞動民生聯合工會 | 運作經費。 | 10/3/2014及 14/4/2014 |
$ 21,105.00 |
澳門建造業工友工會 | 運作經費。 | 7/7/2014 | $ 24,000.00 |
澳門草根階層聯合會 | 運作經費。 | 28/11/2014 | $ 25,570.30 |
澳門特殊奧運會附屬智障人士輔助就業中心 | 活動經費。 | 9/10/2014 | $ 18,000.00 |
陳志麟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9,500.00 |
羅偉豪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8,500.00 |
張焯能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7,500.00 |
鄒寶文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4,500.00 |
黃俊廷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3,500.00 |
藍煥婷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2,500.00 |
劉偉傑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2,500.00 |
趙穎壯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4,500.00 |
高靜雯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3,500.00 |
倫潁如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7,500.00 |
梁俊朗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4,500.00 |
楊崇德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3,500.00 |
洪子釗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2,500.00 |
甘梓茵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9,500.00 |
林潔寶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3,500.00 |
李少慧 | 比賽獎金。 | 30/12/2013 | $ 2,500.00 |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勞曦明 | 81.89 | a) |
2.º | 梁廣彬 | 81.89 | a) |
3.º | 余麗芬 | 81.67 | |
4.º | 宋丹婷 | 81.11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永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洪熾偉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詠詩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寶儀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韻儀
退休基金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熾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所作之批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算十日內,開考普通職程、音樂職程及機械職程之副警長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編制內普通職程六十個、音樂職程一個及機械職程一個之空缺。
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為副警長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為效力起見,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內容,有關列作是次投考晉升課程而須評估的甄選因素,以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為截止計算日。
是次升級課程有效期為一年,自該課程完結公佈總成績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2)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所核准,關於開設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之二十五個副消防區長空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十天期限內,接受報名投考。
應考人的總評分是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特定公式計算及該升級課程的有效期為自升級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為期一年。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根據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之兒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 分 |
陳振輝 | 13.5 |
2. 被淘汰的投考人: |
分 |
蔡妍心 |
3.7(不合格) a) |
被淘汰的原因:
a)履歷考試成績低於9.5分。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急診部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十六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十四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八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十二名學員參加首席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完成培訓後,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培訓成績名單排列前十名的合格衛生督察學員擔任衛生局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職級的職務,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刑倩雯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李楚峰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李德明醫生
全科主任醫生 周志雄醫生
考試方法:知識筆試(佔總成績33.3%)、客觀結構性臨床評估(佔總成績33.3%)及口試(佔總成績33.3%)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三樓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考試時間︰考試時間表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5.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之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
7.4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病理解剖科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病理解剖科專業範疇專科培訓之同等學歷認可。
8.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9.1 知識考試(淘汰制)──60%;
9.2 履歷分析──40%。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三小時,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朱敏玲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洪凰鳳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黃小彥
候補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
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建築範疇)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建築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職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建築學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7.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8.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50%;
b)專業面試(淘汰制)——35%;
c)履歷分析——1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及電腦繪圖實踐考試形式進行,為時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最後成績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81/99/M號法令——《澳門衛生司組織法》;
d)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e)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f)第22/99/M號法令——《設立對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發出執照及監察之新制度》;
g)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
h)AutoCAD軟件的應用;
知識考試期間,除可查閱上述第a)至g)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甘永康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義財
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健強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鉅明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俊禧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子/電機工程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3.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電子/電機工程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畫、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電子/電機工程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5.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電子或電機工程的高等課程學歷。
7.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及載有各學年所有曾修讀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須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以筆試進行,為時三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其方式如下: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名單公佈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b)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c)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d)電子及電機工程學知識;
e)電子及電機工程設計;
f)電子設備知識(軟件/硬件)。
知識考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裕欽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黎建華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俊禧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健文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董峰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械工程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3.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機械工程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機械工程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5.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機械/機電工程的高等課程學歷。
7.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以筆試進行,為時三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 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其方式如下: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名單公佈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發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山
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春明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家傑
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健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葡文)文案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開考屬對外、普通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有效期一年。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
輔助翻譯員修改葡文文章,糾正錯別字及標點符號,修飾文章句子使其更容易理解,但須忠於原文;撰寫葡文文章。
5.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八所載的430點。
5.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遵照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人士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第b)項至f)項所規定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葡萄牙語言、葡萄牙文學學士學位或以葡文為授課語言的下列任一領域的學士學位:社會科學或人文科學。
7. 投考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或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之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的)衛生局文書科。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沒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相關範疇之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第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第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7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為時三小時,旨在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定準則定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0.1 一般知識:運用語言及文化方面的知識,根據典試委員會選定的題目撰寫葡文文章或公務文書;
10.2 葡文文章的閱讀及理解,以及句子、詞語的辨解和修正;
10.3 法例:
b)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f)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g)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h)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i)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知識考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查閱其他資料,以及使用任何電子產品。
11. 名單公佈
舉行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Hélder Paulo Morais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一等文案 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
行政公職局一等文案 Fernando Leong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林慶玲
顧問翻譯員 Idalina Cheng da Rosa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的批示,根據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九十六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
3. 職務內容
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向病人提供日常活動的照護;
(二)回應病人在照護上的需要;
(三)提供關於病人的有用資料,作為評估及計劃護理服務的參考;
(四)協助施行護理技術及醫療檢查;
(五)協助執行護理助理員的培訓活動。
4.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19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5.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5.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5.3 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5.4 合格完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理領域的公立教育場所或合資格的私立實體所舉辦不少於二百小時的衛生基礎培訓課程。
6.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衛生基礎培訓課程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e)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d)及e)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以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方法如下: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5.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護士長 黃夏荑
正選委員:高級專科護士 辛寶玲
高級專科護士 廖佩雯
候補委員:高級專科護士 Chiu, Luis
高級專科護士 鄧影婷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醫用設備工程範疇)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技術員(醫用設備工程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和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加部門及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醫用設備工程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6.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6.1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350點。
6.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第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醫用設備工程、電子及電機工程或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8.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及載有各學年所有所修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50 %;
b)專業面試──30 %;
c)履歷分析──20 %。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為時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10. 最後成績
10.1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1. 知識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b)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c)電子及電機工程學知識;
d)電子及電機工程設計;
e)醫院設施設備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董峰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山
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健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健文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發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工作。
5.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7. 投考辦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中文或葡文個人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須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及
d)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8. 甄選方法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進行,各種方法所佔比重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8.2 專業面試:15%;以及
8.3 履歷分析:15%。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10. 知識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內容為翻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澳門衛生範疇一般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知識考試中筆試及口試內容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
口試:
進行筆試時投考人只可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
11.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翻譯員 Idalina Cheng da Rosa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Glória do Espírito Santo
二等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Filipe Luís Chan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劉培貞
顧問翻譯員 胡慧明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畫、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設施管理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6.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標準。
7.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設施管理或工商管理的高等課程學歷。
8. 投考方式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以筆試進行,為時三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 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其方式如下:
13.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4. 名單公佈
14.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4.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b)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c)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d)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
e)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
f)設施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及醫院設施管理的知識;
g)工業安全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除可查閱上述第a)至e)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發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家傑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俊禧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甘永康
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山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陳力 | 9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高珍美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司徒唯倩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譚惠珠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馬子聰 | 88.75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夏秀娟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何國光 | 81.61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管理處代處長 莫子恆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七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暢堅 | 82.44 | |
2.º | 歐偉棠 | 82.17 | |
3.º | 戴愛珍 | 82.11 | |
4.º | 袁天恩 | 81.83 | |
5.º | 陸凱瑩 | 81.67 | * |
6.º | 蔣碧雯 | 81.67 | |
7.º | 譚穎兒 | 81.39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運動醫學中心代處長 江世恩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鍾馥宇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及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之批示,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編制人員一缺及編制外合同制度八缺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室外內自行車泊車架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肆仟元正($74,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佈: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佈: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批准就判給「第六十二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機動車輛和零配件的運輸服務」的行政程序。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根據承投規則所示之地點。
4. 服務目的:提供專業的機動車輛和零配件的運輸服務。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啟標書儀式結束後起計。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並註明收款人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用途。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五。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控制塔1樓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取回收據。
12.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出席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舉行之講解會。
13.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
開啟標書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交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4.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70%;
b)執行服務的計劃——8%,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i. 服務計劃的詳細度——4%;
ii. 突發事件的解決方案——4%。
c)提供運輸比賽機動車輛服務的經驗——10%,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i.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提供運輸比賽機動車輛服務的經驗——5%;
ii.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機構提供運輸比賽機動車輛服務的經驗——2%;
iii. 國際貨運代表實體/代理運輸比賽機動車輛的經驗——3%。
d)執行服務的人力資源及運輸設備——8%,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i. 執行服務所提供的人力資源數目及工作分配——4%;
ii. 執行服務所提供的運輸設備及分配——4%。
e)優先聘用本地員工——4%。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1條之說明。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500.00)。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批准就判給「第六十二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賽道上工作人員提供飯盒的服務」的行政程序。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4. 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5.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正($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方式提交。
6.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五(5%)。
7. 底價:不設底價。
8.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控制塔1樓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取回收據。
10.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出席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舉行之講解會。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
開標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出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2.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40%;
b)飯盒內容及包裝模式45%;
c)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各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所舉辦的旅遊/體育/文化盛事方面活動提供飯盒經驗10%;
d)運輸車輛類型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1條之說明。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松山七十高位水池。
4. 承攬工程目的:水池重建工程。
5. 最長施工期:390 天(三百九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20,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1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以下空缺:
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方式,為環境保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七缺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茲公佈有關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而開設的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經更正的法律知識考試(筆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投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址或到本中心網頁http://www.cfjj.gov.mo查閱。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典試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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