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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張素梅擔任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的委任。
二、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惠程勇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任期直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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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代表林曉白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張素梅,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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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郭昌宇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蘇兆祥,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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