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楊錦華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由房屋局局長楊錦華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