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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取得膳食供應服務(服務期間: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直接磋商編號:00022-AQ/GA/2014)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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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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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警察總局總局長馬耀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 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 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 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警察總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警察總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五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警察總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警察總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警察總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警察總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警察總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警察總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簽署警察總局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十七)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資助,以推動對社會有裨益的活動。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275/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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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8/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七、廢止第276/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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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梁文昌警務總監(編號107881)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免職;

(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治安警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治安警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6)按照現行法例規定,依法對武器及彈藥的進出、運送及進口給予許可。

二、本人亦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下列權限,以便:

(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二)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三)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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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司法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司法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司法警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司法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司法警察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司法警察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司法警察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司法警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簽署司法警察局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十七)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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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消防局局長馬耀榮消防總監(編號405841)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免職;

(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6)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消防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4)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葡文版本

第35/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潘樹平警務總長(編號102861)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5)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6)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7)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

(8)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3)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6)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在澳門保安部隊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8)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9)批准收回因病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 附加 - 請查閱:第87/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簽署計算及結算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服務的時間的文件;

(2)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3)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澳門保安部隊的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4)簽署衛生護理證;*

(5)在人員任用前,核實所有涉及職程晉升及出任官職有關卷宗的開支預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7/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葡文版本

第36/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消防總監編號412851許少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5)簽署計算及結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三)對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學員行使紀律權限,但淘汰除外。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葡文版本

第37/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澳門監獄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澳門監獄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澳門監獄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監獄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澳門監獄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澳門監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監獄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按上款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之開支;

(二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四)批准將被視為對澳門監獄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澳門監獄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六)在澳門監獄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七)簽署澳門監獄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十八)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規定,許可囚犯接受探訪;

(二十九)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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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徐禮恆海關關務總長(編號21875)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在不妨礙繼後知會原所屬部門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批准以派駐或臨時提供服務方式於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的人員的年假及審批缺勤所需之一切權力;

(二)簽署與保安協調辦公室職責事宜有關的所有文書之權力。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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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