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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自本批示生效日起計。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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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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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仕堯以兼任方式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簽署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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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訂立的《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合同》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先許可訂立佔用及使用合同的權限和審批立約人資格的權限,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追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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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俊榮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張裕擔任該委員會主席職務,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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