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譚綺嫻 | 73.1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治洪
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為填補經由本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經由本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九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翻譯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Anabela Maria Gomes | 84.8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敏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耀漢
候補委員:處長(民政總署) 黃耀袓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本辦公室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告示板供查閱,及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pdp.gov.mo。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6樓,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甯路易 | 82.17 |
2.º | 陳兆翔 | 80.39 |
3.º | 黎嘉輝 | 80.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紹昌
正選委員:李偉倫
候補委員:鮑志偉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健東 | 87.22 |
2.º | 林時評 | 86.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子健
委員:李紹昌
李偉倫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
分 |
何鴻略 | 81.3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紹昌
委員:梁錦德
林時評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公職局現刊登二零一四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
目的 |
許可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澳門電腦學會 |
資助“2014年資訊科技週”活動。 |
20/8/2014 |
$ 210,000.00 |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馮若儀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劉敏芝 | 80.83 | a) |
2.º | 馮晧 | 80.83 |
a)因職程年資較長。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特級技術員 黃炎權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岑翠貞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I. 編制內人員空缺:
——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I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六缺。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根據刊登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及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聘,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平面設計範疇)一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黃敏穎 | 85.97 |
2.º | 鄭志豪 | 84.97 |
3.º | 羅浩龍 | 77.23 |
4.º | 任潔玲 | 74.70 |
5.º | 盧小朵 | 73.80 |
6.º | 徐可欣 | 72.33 |
7.º | 歐陽倩衡 | 72.03 |
8.º | 李珮琦 | 69.27 |
9.º | 王瑤珠 | 69.10 |
10.º | 蔡寶華 | 69.07 |
11.º | 陳美婷 | 69.03 |
12.º | 鄧紹妍 | 68.77 |
13.º | 何超彤 | 67.70 |
14.º | 歐陽瑞麒 | 67.57 |
15.º | 鄭珮瑜 | 67.00 |
16.º | 林發枝 | 66.27 |
17.º | 何苑婷 | 63.73 |
18.º | Vilaça Botelho António Miguel | 63.60 |
19.º | 林嘉宜 | 63.53 |
20.º | 梁玉妍 | 63.17 |
21.º | Messias Dias Ramos da Silva Pedro | 63.10 |
22.º | 司徒炳業 | 62.77 |
23.º | 梁可洋 | 62.57 |
24.º | 李子民 | 59.37 |
25.º | 葉溢成 | 58.23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四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批示認可)
典試委員會:
主席:商業組組長 馬志信
委員:特級技術員 吳文桂
特級技術員 黃國銘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Maria da Natividade Cabrita Xavier Delgado Cabral Taipa | 81.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鄧張頌恩 | 81.3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社會工作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炳鈞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散位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傅美寶 | 83.1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司法警察局主任文案 李詠茵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馬宇希 | 82.2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法律及公證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新美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玉鈴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鍾,玉坤 | 83.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澳門文化中心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碧嘉
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謝雯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澳門議事亭里栢寧大廈。
3. 承攬工程目的:栢寧大樓辦公室裝修。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正($25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陸佰圓整(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80天。
14.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 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 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 4%;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第01/PDCA/2014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羅永德副主席,以便:
(一)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三)及(七)、第十條(一)項至(十)項及(十二)項之規定,監管建築及設備部及道路渠務部的工作;
(二)監管化驗所、技術輔助辦公室及資訊處的工作;
(三)監管和管理質量控制辦公室;
(四)本點(一)至(三)項所指的管轄權尤其包括以下權限: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叁拾萬元($300,000.00);
(2)簽署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3)簽署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須由本人簽署;
(4)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叁萬元($30,000.00);
(5)許可退還保證金;
(6)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
(7)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8)批准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人員進行及取消招聘開考;及批准錄用的一般或特別要件及知識考核大綱;
(9)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臨時個人勞動合同之續約;
(10)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的職階變更;
(11)批准兼任職務;
(12)批准免職,解除合同及終止職務的申請;
(13)批准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的申請;
(14)批准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15)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16)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17)有關本點(三)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的以下事宜:
1)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2)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3)批准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4)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5)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6)批准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7)批准按行政長官批示之特許豁免上班日提供工作或懸掛八號風球提供工作後之免除上班日;
(五)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本點第(四)項(16)分項及(17)分項4)至7)的權限;
(六)簽署確認交付筆錄;
(七)批准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計劃及准照的申請表;
(八)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九)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或Google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帳號。
二、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和資訊處的工作;
(二)批准民政總署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特別假期;
(三)批准民政總署的工作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簽署任用書;
(五)批准根據有關法例及人員通則規定發放獎金或津貼;
(六)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及批准因收養、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缺勤;
(七)簽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程之協議及證書;
(八)清繳所有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九)有關本點(一)項所指附屬單位的以下事宜:
(1)批准附屬單位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2)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3)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4)批准按行政長官批示之特許豁免上班日提供工作或懸掛八號風球提供工作後之免除上班日;
(5)批准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6)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7)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8)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9)簽署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點(四)項(3)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10)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其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
(十)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
(1)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2)行使第二點(九)項(2)至(5)分項的權限。
三、馬錦強委員,以便:
(一)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文化康體部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二)行使第二點(九)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點(十)項的權限。
四、梁冠峰委員,以便:
(一)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園林綠化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二點(九)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點(十)項的權限;
(四)批准及發出臨時佔用公地准照,以及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
(五)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的規定,批准及發出武器及彈藥商業場所准照。
五、麥儉明委員,以便:
(一)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二點(九)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點(十)項的權限;
(四)批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二章第一節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的准照。
六、吳秀虹委員,以便:
(一)管理衛生監督部、化驗所和食品安全中心;
(二)行使第二點(九)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點(十)項的權限;
(四)命令採取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七、為確保每一管轄範圍內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於上述成員休假或不在時,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羅永德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簽署人收回對有關附屬單位的監管及管理權;
(二)當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資訊處及第二點(二)至(八)項的工作;
(三)當馬錦強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梁冠峰委員負責管理文化康體部的工作,而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則負責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四)當梁冠峰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園林綠化部的工作,以及第四點(四)及(五)項的工作;
(五)當麥儉明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羅永德副主席負責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以及第五點(四)項的工作;
(六)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馬錦強委員負責管理衛生監督部和食品安全中心的工作,以及第六點(四)項的工作;而梁冠峰委員負責管理化驗所的工作。
八、本批示所述的權限可以轉授。
九、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廢止第01/PCA/2015號批示。
十一、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一、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第01/PDCA/2014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根據第05/PCA/2015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2)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3)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4)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5)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6)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7)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的保證金;
(8)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9)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點(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2)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3)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的保證金。
(三)附表III所載的主管人員及中心主任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四)附表IV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二、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第01/PDCA/2015號決議之建議的規定,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民政總署行政執照處處長李春梅,以便:
(1)確保上述行政法規第四章所指的飲食/飲料場所檢查委員會發出通知以及作出正常運作所需的其他行為;
(2)在(1)分項所指的檢查委員會的職權範疇內,簽署向各部門及私人發出的函件,函件所傳達的內容應為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而非作出任何承諾或決定。
(二)當簽署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授權予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馮惠星,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協調檢查委員會平常會議及技術會議之相關工作。
三、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2/PCA/2015號批示及第03/PCA/2015號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級) | 高佩珊 |
文化康體部 | 蔡志雄 |
衛生監督部 | Albino de Campos Pereira(田紀洋) |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 馮惠星 |
園林綠化部 | 潘永華 |
食品安全中心(部級) | 張桂達 |
行政輔助部 | 黃玉珠 |
財務資訊部 | 林紹源 |
澳門文化中心(處級) | Nelma Wong Morais Alves(區慧思) |
澳門藝術博物館(處級) | 陳浩星 |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級) | 杜淑儀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社群互助促進處 | 歐振榮 |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 | 林微笑 |
文化活動處 | 余永鴻 |
文娛康體處 | 鄭繼明 |
文化設施處 | 呂志鵬 |
公園處 | 黃飄香 |
動物檢疫監管處 | 徐裕輝 |
食物衛生檢驗處 | José Ernesto Paula(鮑志賢) |
街市事務處 | 洪維雄 |
小販事務處 | 甘志威 |
環境衛生處 | 何炳雄 |
行政執照處 | 李春梅 |
稽查處 | 劉如堅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陳玉芬 |
自然護理處 | 吳紹偉 |
綠化處 | 郭志強 |
管理規劃處 | 吳偉濠 |
風險評估處 | 蘇凱慈 |
風險傳達處 | 羅婉燕 |
行政處 |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狄清兒) |
人力資源處 | 張達明 |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 黃婉嫻 |
財務處 | 陳麗晶 |
財產及採購處 | 吳家聲 |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市民事務辦公室 高佩珊 |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市民事務辦公室的活動中心或戶外場地、後勤或設備支援、投訴個案轉介及資助的公函。 |
文化康體部 蔡志雄 |
簽署給予私人(不包括社團)租借民政總署屬文化康體部轄下之澳門綜藝館、黑沙渡假屋、住宅式博物館的迎賓館及其他場館的報價及結算公函,以及簽署相關的租借合約。 |
衛生監督部 Albino de Campos Pereira(田紀洋) |
批准取消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的相關合同及准照的申請。 批准及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簽發已批准的零售野生動物准照、零售活家禽准照、零售寵物准照、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零售漁獲准照、擁有競賽馬匹准照、擁有馬、騾或驢准照、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簽發已批准的承租街市攤位申請書,臨時流動攤位准照,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以及一日有效准照——半日佔用的准照。 批准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 |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馮惠星 |
批准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及起葬准照;發出臨時安放遺骸准照和續期;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許可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或遷入墳場;許可有關骨殖箱和骨灰箱使用權和續期、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起葬或下葬服務、骨殖火化服務、民政總署人員在私人墳場監察起葬或移葬的申請及發出死者記錄證明書。 批准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和燃放爆竹的預先通知的取消申請。 批准非牟利影演項目、拍賣會、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場所經營的娛樂活動的預先通知的取消或修改申請。 批准根據十月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准照的取消申請。 批准長期佔用公地准照的修改申請。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的,純涉及諮詢技術性意見的公函。 |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
批准及簽署為車身廣告准照、圍板准照、防護設施准照、排柵准照以及臨時佔用公地的准照續期。 批准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的續期、修改或取消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 批准長期佔用公地准照的取消申請。 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 |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
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
行政輔助部 黃玉珠 |
發出衛生護理證、義工證、個人履歷、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及有關涉及行政輔助部職能的有關人事範疇的各種證明書。 簽署寄送:通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成員出席有關會議及問卷調查的公函;衛生局取消工作人員衛生護理證的公函;健康檢查委員會關於人員事務的公函和表格;退休基金會每月更新人員資料及通知有關公積金制度的註銷登記和轉往其他公共部門人員的公函;出版品、統計資料及已獲相關批准的支票予澳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的公函。 |
行政處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狄清兒) |
發出生存證明書。 簽署寄送:財政局申報職業稅(M3/M4)、郵政儲金局及澳門互助總會關於申請借款的文件、確認張貼告示及相關聲明異議資訊公函;工作人員之津貼、補助及附帶報酬的資料的公函;郵政局申請郵寄表格的公函;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聘用費的公函;退回不適當收取報酬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
人力資源處 張達明 |
簽署寄送:行政公職局申請任職能力聲明書及申請公職補充福利受益權利人證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黃婉嫻 |
發出與實習事宜的證明書或報告; 簽署寄送:有關實習的證明書或報告予教育機構的公函;行政公職局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更改及取消報讀課程公函;中央圖書館索取民政總署出版書刊的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
財務資訊部 林紹源 |
發出民政總署的供應商提供服務的聲明書及證明書; 簽署寄送:銀行關於轉移款項的公函,但取消或開立定期存款則除外;關於購買外幣的公函以便透過民政總署的帳戶支付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公共部門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支票及收據的公函;統計資料的公函及印務局進行購買的公函。 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
財產及採購處 吳家聲 |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
文化中心 Nelma Wong Morais Alves(區慧思) |
簽署租借文化中心所屬場館的報價及結算公函。 |
綜合服務中心及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莫榮添 |
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的財產及所需的資源,以保證及維持其運作,以及補充因維持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日常運作所需的資源。管理直接隸屬綜合服務中心及北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Da Rocha Vai Vítor |
管理直接隸屬中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岑玉霞 |
管理直接隸屬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財務資訊部 | 林紹源 |
公園處 | 黃飄香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陳玉芬 |
自然護理處 | 吳紹偉 |
綠化處 | 郭志強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的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任命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為上述法規第四章所規定的飲食/飲料場所檢查委員會主席。
二、廢止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編號六,第二組公佈的第02/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
三、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本人行使第05/PCA/2015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管理委員會委員麥儉明就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及道路渠務部的工作範疇,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拾伍萬元($150,000.00)的保證金。
二、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5/PCA/2015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四)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五)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七)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八)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九)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點(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三、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三)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保證金。
四、附表III所載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五、附表IV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六、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七、廢止第01/VPL/2015號批示及第02/VPL/2015號批示。
八、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建築及設備部 | 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 (郭盛森) |
道路渠務部 | 羅志堅 |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 何菁華 |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級) | 黃寶儀 |
化驗所(處級) | 劉慧敏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設計處 | 蘇沛燊 |
建設處 | 何根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馬榮釗 |
渠務處 | 杜德明 |
道路處 | 戴漢平 |
城市設施維修處 | 李華苞 |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 Costa Mendes Alexandra Paula(文雪兒) |
翻譯處 | 王翊 |
資訊處 | 劉俊標 |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道路渠務部 羅志堅 |
發出門牌及街道證明書;及簽署工程准照。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設計處 蘇沛燊 |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城市設施維修處 李華苞 |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資訊處 劉俊標 |
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或Google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的帳號。 |
簽署給予行政公職局要求資訊範疇意見的公函,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資料、請求、意見或其他相關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建設處 | 何根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馬榮釗 |
渠務處 | 杜德明 |
道路處 | 戴漢平 |
城市設施維修處 | 李華苞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本會散位合同制度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的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為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散位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茲特公告,納稅人如欲獲得二零一四年度有關《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房屋保養及維修費用扣減的優惠,必須填妥一份M/7申報書(按各樓宇或樓宇部份分開填報),並在一月份內交予本局。
倘於二零一四年度屬非出租房屋,無需遞交上述申報書。
有關之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報書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遞交。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下述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消費者委員會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五級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消費者委員會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二零一四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示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金融管理局體育會 |
9/10/2014 |
$ 68,356.70 |
資助活動經費。 |
國際經濟學會 | 12/12/2013 | $ 399,525.00 | 資助開辦專業活動及出版刊物經費。 |
總額 | $ 575,357.50 |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門幣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128,794,684,711.02 | 澳門幣負債 | 284,421,817,557.97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19,112,741,409.17 | |
銀行結存 |
72,365,373,067.08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000,000.00 | |
海外債券 |
35,901,675,324.38 |
負債證明書 |
11,933,766,177.00 | |
特別投資組合 |
20,498,643,001.90 |
金融票據 |
19,042,000,000.00 | |
其他 |
28,993,317.66 |
其他 |
180,133,309,971.80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182,744,960,738.94 | 外幣負債 | 0.00 | |
流通硬幣 |
385,798,48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398,741.79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219,417.00 |
其他負債 |
5,509,490.88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09,522,440.51 | |||
外幣投資 |
182,241,165,659.24 |
暫記帳項 |
5,509,490.88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781,947,794.63 | 資本儲備 | 27,894,266,195.74 | |
資本滾存 |
19,882,450,092.10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195,032,077.99 | |||
盈餘 |
2,816,784,025.65 | |||
資產總計 | 312,321,593,244.59 | 負債總計 | 312,321,593,244.59 | |
財務暨人事處 |
行政委員會 |
澳門幣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242,147,378,045.67 | 其它負債 | 0.00 | |
銀行結存 |
116,193,879,446.46 | |||
債券 |
107,536,283,630.79 | |||
外託管理基金 |
18,414,915,173.22 |
財政儲備資本 |
246,581,606,280.43 | |
其他投資 |
2,299,795.20 |
基本儲備 |
116,455,374,900.00 | |
超額儲備 |
125,204,345,415.86 | |||
其他資產 |
4,434,228,234.76 |
本期盈餘 |
4,921,885,964.57 | |
總計 | 246,581,606,280.43 | 總計 | 246,581,606,280.43 | |
財務暨人事處 李可欣 |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潘志輝 尹先龍 |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提供「第六屆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承辦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一至四)或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前往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24樓經濟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查閱招標卷宗,並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2樓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繳付澳門元貳佰圓正($200.00)之費用,以取得招標卷宗的影印本。
為投標者安排的說明會,將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7樓經濟局會議室舉行。
投標書應交往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2樓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正。
開標將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7樓經濟局會議室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8.3項)出席開標會議。
投標者需以現金的形式,向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帳戶編號:01-01-20-792772存入澳門元肆拾萬圓正($400,000.00),收款者為「工商業發展基金」,並註明所付款項之目的,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的等額銀行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主席 蘇添平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資訊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12,2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二十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
1.º | 劉敏康 | 76.30 |
2.º | 黃志達 | 70.35 |
3.º | 蔡加棟 | 69.90 |
4.º | 何梓洋 | 68.58 |
5.º | 李銳 | 68.33 |
6.º | 張淑婷 | 67.85 |
7.º | 鄭潔東 | 66.20 |
8.º | 陳永基 | 65.43 |
9.º | 呂玉林 | 64.68 |
10.º | 呂永新 | 64.56 |
11.º | 譚若思 | 64.43 |
12.º | 許少紅 | 64.11 |
13.º | 施艷紅 | 63.98 |
14.º | 林如欣 | 63.88 |
15.º | 蘇奕欽 | 63.80 |
16.º | 何浩揚 | 63.78 |
17.º | 蘇敬彬 | 63.73 |
18.º | 林淑媛 | 63.63 |
19.º | 周偉業 | 63.61 |
20.º | 楊雅婷 | 63.53 |
21.º | 張健康 | 63.05 |
22.º | 黃嘉偉 | 62.56 |
23.º | 鄭狄敏 | 62.55 |
24.º | 湯倩婷 | 62.50 |
25.º | 岑海珊 | 62.48 |
26.º | 楊寶蘭 | 62.36 |
27.º | 胡柳燕 | 62.33 |
28.º | 梁舒婷 | 62.30 |
29.º | 陳瑩 | 62.01 |
30.º | 李志斌 | 61.96 |
31.º | 溫柳寧 | 61.81 |
32.º | 李佩珊 | 61.76 |
33.º | 梁卓星 | 61.51 |
34.º | 古美莉 | 61.46 |
35.º | 梁穎冬 | 61.41 |
36.º | 余雅雯 | 61.33 |
37.º | 林雪環 | 60.05 |
38.º | 鄭志豪 | 59.78 |
39.º | 鄔嘉希 | 59.50 |
40.º | 程偉業 | 59.18 |
41.º | 勞銳邦 | 59.00 |
42.º | 梁文亮 | 58.78 |
43.º | 黎俊宇 | 58.66 |
44.º | 甘慕娟 | 58.33 |
45.º | 杜錚豪 | 58.31 |
46.º | 陳慧傑 | 58.28 |
47.º | 藍滌航 | 58.18 |
48.º | 吳倩楣 | 58.15 |
49.º | 鄧偉健 | 58.13 |
50.º | 陳美娟 | 58.11 |
51.º | 洪霞 | 57.91 |
52.º | 梁富麗 | 57.80 |
53.º | 區健濠 | 57.76 |
54.º | 鄧廣倫 | 57.75 |
55.º | 潘應妙 | 57.65 |
56.º | 林橋亨 | 57.50 |
57.º | 杜遠航 | 57.40 |
58.º | 麥哥利 | 57.35 |
59.º | 林嘉璐 | 57.26 |
60.º | 張重遠 | 57.05 |
61.º | 李倩婷 | 56.93 |
62.º | 蘇偉強 | 56.80 |
63.º | 朱家杰 | 56.51 |
64.º | 莊偉強 | 56.43 |
65.º | 湯晨曦 | 56.40 |
66.º | 梁艷華 | 56.16 |
67.º | 譚鳳婷 | 56.05 |
68.º | 劉廣鑄 | 55.95 |
69.º | 李寶榮 | 55.38 |
70.º | 廖翠琪 | 55.36 |
71.º | 何家俊 | 55.25 |
72.º | 曾永康 | 55.11 |
73.º | 馮德進 | 55.00 |
74.º | 何震衡 | 54.93 |
75.º | 呂艷姿 | 54.68 |
76.º | 陳雲 | 54.65 |
77.º | 楊郁潔 | 54.50 |
78.º | 余楚豪 | 54.18 |
79.º | 關劍銘 | 54.00 |
80.º | 梁健鴻 | 53.83 |
81.º | 孫全 | 52.75 |
82.º | 郭偉能 | 52.50 |
83.º | 李銘釗 | 51.5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趙德欽
正選委員:處長 徐一平
處長 潘惠英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以及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更正通告,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五缺,現公佈通過培訓課程之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姓名 |
分 |
|
1.º | 張錦輝 | 80.92 |
2.º | 廖國生 | 77.97 |
3.º | António Manuel Pereira | 73.86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以及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更正通告,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副督察八缺,現公佈通過培訓課程之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姓名 |
分 |
|
1.º | 蔡昕暉 | 83.13 |
2.º | 劉敏玲 | 81.09 |
3.º | 陳麗貞 | 80.85 |
4.º | 梁國晞 | 80.63 |
5.º | 頼釗洪 | 79.75 |
6.º | 高炳康 | 78.51 |
7.º | 謝炳權 | 78.31 |
8.º | 楊秀珍 | 74.96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就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經典試委員會決議重新安排專業面試日期及時間,有關資料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顧問翻譯員 David Ritchie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社會工作局一等技術員 譚婉玲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錫杰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教育暨青年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鄺穎詩
澳門監獄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文書送遞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專業面試通告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址(www.ep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被除名及被淘汰的投考人可自上指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及被淘汰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何潔麗
為填補衛生局急診部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規定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十四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八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十六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急診部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郭偉基,申領其亡妻吳淑娟(曾為衛生局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盧淑文 | 72.2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繆嘉麗
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美群(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寶倫
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批准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為社會工作局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公佈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凡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Manuela Mendes Rodrigues | 80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淇
社會工作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彩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鄭芷瑩 | 82.83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組織、研究及資訊處處長 梁建忠
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素禎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João António da Silva Madeira da Fonseca | 81.11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夏秀娟
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宏信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關永強 | 81.3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闕永健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曉冬 | 80.8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運輸基建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張麗燕
本人根據第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以下批示:
一、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特級技術員何可寧替代王紅為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蘇朝暉
本人根據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作出以下批示:
一、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特級技術員何可寧替代王紅為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蘇朝暉
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通過決議將通識教育科目「大學生活」之中文及葡文名稱修訂如下:
中文名稱:「大學生活」修訂為「新生體驗式學習」;
葡文名稱:“Vida Universitária”修訂為“Aprendizagem Experiencial para os Novos Alunos”。
上述修訂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人文學院文學士學位(日本研究)課程的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5/2016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實用日語I | 必修 | 6 | 6 |
實用日語II | " | 6 | 6 |
日語文法I | " | 6 | 6 |
日語文法II | " | 6 | 6 |
新生體驗式學習 | " | -- | 0 |
通識教育科目 | "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第二學年 | |||
實用日語III | 必修 | 3 | 3 |
實用日語IV | " | 3 | 3 |
日語文法III | " | 3 | 3 |
日語文法IV | " | 3 | 3 |
日語讀解I | " | 3 | 3 |
日語讀解II | " | 3 | 3 |
日語作文I | " | 3 | 3 |
日語作文II | " | 3 | 3 |
通識教育科目 | " | 12 | 12 |
學年總學分 | 36 | ||
第三學年 | |||
澳門、中國與其他社會 | 必修 | 3 | 3 |
通識教育科目 | " | 9 | 9 |
六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8 | 18 |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6 | ||
第四學年 | |||
世界歷史與文化 | 必修 | 3 | 3 |
交際日語 | " | 3 | 3 |
六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8 | 18 |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總學分 | 132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三學年 | ||
商業日語I | 3 | 3 |
商業日語II | 3 | 3 |
日文研究方法I | 3 | 3 |
日文研究方法II | 3 | 3 |
現代日語選讀I | 3 | 3 |
現代日語選讀II | 3 | 3 |
實用日語V | 3 | 3 |
實用日語VI | 3 | 3 |
翻譯與傳譯I | 3 | 3 |
翻譯與傳譯II | 3 | 3 |
日本專題I | 3 | 3 |
日本專題II | 3 | 3 |
日本專題III | 3 | 3 |
日本專題IV | 3 | 3 |
第四學年 | ||
日本經商I | 3 | 3 |
日本經商II | 3 | 3 |
現代日語選讀III | 3 | 3 |
現代日語選讀IV | 3 | 3 |
現代日本 | 3 | 3 |
日本藝術 | 3 | 3 |
日本文學I | 3 | 3 |
日本文學II | 3 | 3 |
高級實用日語I | 3 | 3 |
高級實用日語II | 3 | 3 |
日本社會與文化I | 3 | 3 |
日本社會與文化II | 3 | 3 |
人文學專題I | 3 | 3 |
人文學專題II | 3 | 3 |
人文學專題III | 3 | 3 |
人文學專題IV | 3 | 3 |
人文學專題V | 3 | 3 |
人文學專題VI | 3 | 3 |
社會科學專題I | 3 | 3 |
社會科學專題II | 3 | 3 |
社會科學專題III | 3 | 3 |
社會科學專題IV | 3 | 3 |
社會科學專題V | 3 | 3 |
社會科學專題VI | 3 | 3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文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文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歷史學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30學分,其中包括修讀科目、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英文為主,中文為輔。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高級歷史理論與實踐 | 必修 | 3 | 3 |
高級歷史閱讀 | " | 3 | 3 |
高級歷史寫作 | " | 3 | 3 |
五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5 | 15 |
學分 | 24 |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學分 | 6 | ||
總學分 | 30 |
註釋:
*經歷史系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批核,學生可在歷史課程以外,從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工商管理學院、教育學院或法學院的其他碩士學位課程的科目中最多選修兩門。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澳門、中國和世界遺產 | 3 | 3 |
明清澳門文化史 | 3 | 3 |
建築與歷史 | 3 | 3 |
佛教雕塑與繪畫 | 3 | 3 |
美國近現代外交史 | 3 | 3 |
華南移民史 | 3 | 3 |
晚清中國 | 3 | 3 |
世界史上的海盜 | 3 | 3 |
民國初年以來的澳門文化史 | 3 | 3 |
古代中國的法律與社會 | 3 | 3 |
華南社會文化史 | 3 | 3 |
印度、中國和日本的宗教 | 3 | 3 |
佛教藝術:理論與歷史 | 3 | 3 |
亞洲文化 | 3 | 3 |
亞洲史上的家庭與性別 | 3 | 3 |
東西方互動與交流 | 3 | 3 |
早期現代亞洲的中、印、東南亞關係 | 3 | 3 |
近代中國的秘密社會與大眾活動 | 3 | 3 |
東南亞史學史 | 3 | 3 |
帝國主義研究 I | 3 | 3 |
帝國主義研究 II | 3 | 3 |
亞洲的西方移民 | 3 | 3 |
歷史與人類學 | 3 | 3 |
特殊歷史專題 | 3 | 3 |
旅遊學院為填補編制內人員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健華 | 9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處長 朱振榮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金碧
旅遊學院為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葉子君 | 89.2 |
2.º | 林家妍 | 87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校長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正選委員:處長 陳美霞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配芝
旅遊學院為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甘美倩 | 8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美霞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日華
法務局顧問文案 唐伯福
旅遊學院為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伍悅峰 | 86.2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潘小娟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鄭嘉琪
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菁梅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為履行有關給予個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社會保障基金現公佈二零一四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25/11/2014 | $ 20,000.00 | 「公益金百萬行2014」活動資助。 |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駕駛實踐測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並上載於本局網頁(www.dscc.gov.mo),以供查閱。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外勤助理員範疇)八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外勤實踐測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並上載於本局網頁(www.dscc.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海事及水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宣傳推廣範疇)一缺,現公佈合格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楊嘉茵 | 78.77 |
2.º | 張少鵬 | 71.90 |
3.º | 陳美婷 | 71.27 |
4.º | 黃嘉麗 | 66.20 |
5.º | 李詩茵 | 61.07 |
6.º | 蘇建英 | 60.63 |
7.º | 陳美琪 | 59.20 |
8.º | 黃嘉慶 | 59.00 |
9.º | 劉素慈 | 58.73 |
10.º | 劉淑敏 | 57.87 |
11.º | 林智文 | 56.50 |
12.º | 馬佩愉 | 55.53 |
13.º | 楊詠儀 | 53.23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林純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燕萍
二等技術員 梁焯鋒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李志炘 | 68.18 |
2.º | 林嘉麗 | 67.73 |
3.º | 李一濤 | 66.8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處長 陳浩和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徐芬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詠雪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余翠婷 | 72.7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科長 賈安娜
正選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愛儀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郵差職程第一職階郵差十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郵政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郵政局個人勞動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十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屋局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燃氣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為填補房屋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建築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電信管理局公佈二零一四年第四季的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示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工程師學會 |
08/10/2014 | $ 30,000.00 |
資助舉辦“2014亞太無線電頻譜(澳門)論譠” 的部份經費。 |
澳門電腦學會 |
24/10/2014 | $ 55,000.00 |
資助舉辦“亞洲太平洋資訊及通訊科技大獎”的部分經費。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27/11/2014 | $ 2,000.00 |
為參與公益金百萬行的慈善捐款。 |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許志樑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許志樑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許志樑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22樓電信管理局,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r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信範疇)三缺。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22樓電信管理局,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r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三缺。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許志樑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以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燃料安全委員會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下列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B及C座燃料安全委員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現公佈於二零一四年第四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電機及電子工程師學會 | 30/12/2013 | $ 18,280.00 | 資助「光伏發電共建綠色濠江——技術研討會」。 |
澳門科學技術協進會 | 30/06/2014 | $ 16,715.20 | 資助「青少年科普書籍閱讀獎勵活動」。 |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山禮度
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以及本辦網頁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蔣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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