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共關係範疇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徐潔婷 |
72.6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員 李麗娜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美珊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之規定,廉政公署現公佈二零一四年第四季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12/11/2014 |
$ 2,000.00 |
公益。 |
25/11/2014 |
$ 23,000.00 |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審計署現公佈二零一四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26/11/2014 |
$ 20,000.00 |
公益。 |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根據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一組《政府公報》刊登有關給予私人實體財政資助之第54/GM/97號批示,立法會輔助部門現公佈二零一四年第四季度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21/11/2014 |
$ 10,000.00 |
公益。 |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議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二缺以及本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所出現的職位空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 b)至 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2.4 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3.2所指須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中的辦公時間內親送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地下立法會輔助部門公關辦公室。
3.2 須遞交的文件: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4)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5)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專業資格、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6)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1)、(2)或(6)項所指的文件,則可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接載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
5.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立法會組織法》和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福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1)知識考試(淘汰制):50%;
(2)專業面試(淘汰制):40%;
(3)履歷分析:10%。
7.2 各項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和最後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亦會被淘汰。
8.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知識考試範圍
9.1 時事常識;
9.2 駕駛輕型車輛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及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10.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及其他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將張貼於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地下,並上載到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部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處長 梁燕萍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姜燕
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藝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羅敏思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倩雯
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議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現通過審查文件並輔以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招聘散位合同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三缺以及於本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所出現的職位空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審查文件及輔以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攜同3.2所指須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內的辦公時間親送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地下立法會輔助部門公關辦公室。
3.2 須遞交的文件: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專業資格、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4)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1)、(2)及(4)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勤雜人員須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協助會議安排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在會議進行期間候命;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清潔工作,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
5.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10點,並享有《立法會組織法》和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福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1)專業面試:50%,淘汰制;
(2)履歷分析:50%。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7.3 評分制度:
在各甄選方法中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淘汰試或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者,均被淘汰,缺席或放棄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專業面試安排
專業面試時,投考人使用之語言必須為中文或葡文。
專業面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10.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專業面試時間表及其他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將張貼於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地下,並上載到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部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處長 梁燕萍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姜燕
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藝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羅敏思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倩雯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為履行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新聞局現公佈二零一四年第四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者 |
批示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 |
05/09/2014 |
$ 100,000.00 |
資助舉辦《記者眼中的中華大地》攝影展(澳門展)。 |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 |
22/08/2014 |
$ 200,000.00 |
資助舉辦「澳門研究導論證書課程」。 |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 |
30/10/2014 |
$ 500,000.00 |
資助於2014年11月4至7日期間邀請前中央駐澳記者來澳交流。 |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 |
06/11/2014 |
$ 336,237.00 |
資助於2014年11月10日至16日期間在北京舉辦「北京大學中國專題研究課程」。 |
合計 |
$ 1,136,237.00 |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開考通告,為填補各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六十九個(69)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內將出現的同一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91 |
戚雪平 5206XXXX |
54.86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Rogério Paulo Carvalheiro Peyroteo
委員:林穎冬
黃志強
林偉倫
代委員:何永剛
吳惠珊
Rui Pedro de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
茲公佈,為填補公共部門心理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十六個(16)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同一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心理測驗已完成。現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心理測驗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查閱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張君平 |
82.61 |
2.º |
梁嘉超 |
82.17 |
3.º |
司徒艷梨 |
81.72 |
4.º |
吳若瑜 |
81.2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天德
候補委員:司法警察局首席技術員 鄭韻詩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十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蘇惠萍 |
82.61 |
|
2.º |
何韻茵 |
82.33 |
|
3.º |
梁健陽 |
82.17 |
* |
4.º |
陳世亨 |
82.17 |
|
5.º |
汪嘉寶 |
81.72 |
* |
6.º |
謝倩雯 |
81.72 |
* |
7.º |
林競文 |
81.72 |
* |
8.º |
蘇永堅 |
81.72 |
* |
9.º |
林艷明 |
81.72 |
* |
10.º |
陳美怡 |
81.72 |
|
11.º |
鄧韻婷 |
81.44 |
|
12.º |
劉偉文 |
81.33 |
|
13.º |
吳艷嫻 |
81.28 |
* |
14.º |
王莉敏 |
81.28 |
* |
15.º |
劉燕鈴 |
81.28 |
* |
16.º |
伍嘉瑜 |
81.28 |
* |
17.º |
歐嘉恩 |
81.28 |
* |
18.º |
郭潔綾 |
81.28 |
* |
19.º |
陳天雄 |
81.28 |
* |
20.º |
葉詠詩 |
81.28 |
* |
21.º |
蘇欣琪 |
81.28 |
|
22.º |
胡成武 |
81.00 |
* |
23.º |
麥倩彤 |
81.00 |
|
24.º |
楊倩映 |
80.83 |
* |
25.º |
鍾英輝 |
80.83 |
* |
26.º |
鄭燕玲 |
80.83 |
* |
27.º |
楊少虹 |
80.83 |
* |
28.º |
劉美珊 |
80.83 |
* |
29.º |
彭海韻 |
80.83 |
* |
30.º |
孫妙然 |
80.83 |
* |
31.º |
鄧海英 |
80.83 |
* |
32.º |
歐佩芬 |
80.83 |
* |
33.º |
徐文輝 |
80.83 |
|
34.º |
雷美蓉 |
79.72 |
* |
35.º |
廖素平 |
79.72 |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員 張佩群
房屋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森聯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譚綺華 |
83.17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財政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鍵璋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程玉茹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浩鋒 |
80.39 |
* |
2.º |
林向榮 |
80.39 |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員 陳曉彤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晉升三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李,志明 |
85.22 |
2.º |
翁,維忠 |
85.06 |
3.º |
楊,炳泉 |
84.33 |
4.º |
徐,傑 |
84.22 |
5.º |
D o s S a n t o s , D a v i d J o s e |
82.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街市事務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焯文
勞工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洪志恆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氹仔海洋大馬路。
3. 承攬工程目的:休憩設施及公廁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肆拾萬元正($4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下午五時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圓整(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20天。
14.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 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 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 4%;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承包“為民政總署離島區樹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間提供護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為“2015年度泳季——提供新花園泳池的管理、保養、清潔、看管及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有關是次公開招標之公開解釋會將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6字樓培訓中心舉行。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元正($8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6字樓培訓中心舉行。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茲公佈,土地工務運輸局已故退休半熟練工人鮑健生之遺孀丁婉儀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Wong Pontie |
81.4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雲藍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司法警察局) 鄭幸如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統計暨普查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確定委任人員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二十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吳帶彩 |
77.31 |
|
2.º |
陳建輝 |
76.19 |
|
3.º |
勞杰凡 |
76.13 |
|
4.º |
李連結 |
75.63 |
a) |
5.º |
夏麗絲 |
75.63 |
a) |
6.º |
鄭組儀 |
75.63 |
a) |
7.º |
洪兆輝 |
75.63 |
a) |
8.º |
趙美芬 |
73.19 |
|
9.º |
李嘉敏 |
72.94 |
|
10.º |
李麗 |
72.56 |
|
11.º |
鄧淑英 |
72.44 |
|
12.º |
羅樹偉 |
72.38 |
|
13.º |
蘇文杰 |
71.88 |
a) |
14.º |
陳慧蘭 |
71.88 |
a) |
15.º |
林子榮 |
71.88 |
a) |
16.º |
蔡慧楊 |
69.31 |
|
17.º |
石雪琴 |
68.13 |
a) |
18.º |
李卓慧 |
68.13 |
a) |
19.º |
黎海雲 |
68.13 |
a) |
20.º |
李容波 |
68.13 |
a) |
21.º |
鄭麗雅 |
68.13 |
a)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一等技術輔導員 趙潤娟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冠翹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丁文香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六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趙美英 |
82.67 |
|
2.º |
黃梁可慧 |
82.5 |
a) |
3.º |
陳頴霖 |
82.5 |
a) |
4.º |
林朝蕙 |
82.5 |
a) |
5.º |
蔡明亮 |
82.5 |
a) |
6.º |
蘇光柏 |
82.5 |
a)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一等技術輔導員 趙潤娟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阮志瑛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丁文香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為遵守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九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批示,廢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第2/FDIC/2014號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主席 蘇添平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黃健強 |
87.39 |
2.º |
何嘉慧 |
82.22 |
3.º |
關雪芬 |
81.44 |
4.º |
李雲海 |
80.8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孫振東
法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佩玲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振培 |
81.1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葉青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李煥江
司法警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嘉欣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黃遲妹 |
83.06 |
a) |
2.º |
黃淑儀 |
83.06 |
a)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江展鵬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梁永滿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嘉煌 |
82.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關雪芬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雲海
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宏信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吳智豪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張月青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黃明鋒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羨影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詠茹
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區輕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尹家其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關雯菲
民政總署特級技術員 何家會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腦法證範疇)五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
1.º |
李海鋒 |
73.14 |
2.º |
林健城 |
72.68 |
3.º |
李浩銘 |
69.13 |
4.º |
張小聰 |
68.15 |
5.º |
岑健龍 |
63.47 |
6.º |
曾傑文 |
62.66 |
7.º |
潘志偉 |
62.14 |
8.º |
鄧達斌 |
61.59 |
9.º |
梁國棠 |
61.36 |
10.º |
林嘉偉 |
61.26 |
11.º |
何錦培 |
60.99 |
12.º |
李錦就 |
60.90 |
13.º |
蘇俊龍 |
60.48 |
14.º |
鄧棟仰 |
60.42 |
15.º |
莫妙婷 |
57.16 |
16.º |
鄭潤財 |
57.01 |
17.º |
陳毅東 |
56.96 |
18.º |
陳國昌 |
56.78 |
19.º |
羅俊強 |
56.71 |
20.º |
林衍雄 |
56.65 |
21.º |
唐南曾 |
56.36 |
22.º |
黃僑峰 |
56.23 |
23.º |
楊小藝 |
56.13 |
24.º |
李嘉豪 |
55.86 |
25.º |
蘇世杰 |
55.68 |
26.º |
鄭信怡 |
55.10 |
27.º |
朱耀文 |
54.61 |
28.º |
張文輝 |
54.53 |
29.º |
陳文泰 |
54.35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而被淘汰之投考人:48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志明
正選委員:處長 陳思晶
處長 蘇兆強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六十三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就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司法警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兩缺,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主席:副局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鄭寶湘
首席技術員(職務主管) 李少芳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職務主管) 方嘉慧
主任文案 鄧天智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就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司法警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主席:副局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黃志康
代廳長 陳堅雄
候補委員:代廳長 馮浩賢
處長 余光輝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就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司法警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多媒體範疇)兩缺,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主席:副局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鄭寶湘
首席技術員(職務主管) 方嘉慧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周振昇
首席技術員 蔣力生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保安司張國華司長之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澳門監獄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運輸範疇)一缺。(開考編號:2015/I01/CA/MPE)。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
1.2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為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准考要件: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要件,方可准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有小學畢業學歷;
2.4 具有D2小類駕駛資格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
2.5 具有五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須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報名;
中心的辦公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3.2 應提交的資料: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駕駛執照副本;
d)本通告所要求的駕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文件a)項至d)項可由公證員、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認證的情況,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3.2中的a)、b)及f)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範疇及職務內容:
重型車輛司機(運輸範疇)須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到達目的地,並顧及行駛期間的安全和舒適;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等;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修車場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之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或貨物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提供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及福利: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的規定,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1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及評分制度:
6.1 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
6.1.1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第一階段:以不超過兩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具淘汰性,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車輛駕駛實踐考試(具淘汰性,佔知識考試50%);
6.1.2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6.1.3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上述職務之能力。
6.2 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6.3 每種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6.4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6.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7.1.1 有關澳門監獄的法律:
7.1.1.1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7.1.2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7.1.2.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1.2.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7.1.3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7.2 時事常識及寫作;
7.3 一般駕駛車輛常識問題。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第7.1項所列的法律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8.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知識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上述名單亦會在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郁旺(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楊忠仁
重型車輛司機 李濟森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王嘉傑
重型車輛司機 潘嘉霖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三缺及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三)(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心理及輔導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沈咪蓮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穎深(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黃佩文
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緻豪(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淑儀 (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發展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事宜:轉授權予中西文化研究所所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1D/CG/2014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中西文化研究所所長林發欽或其合法代任人,在中西文化研究所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研究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相關的負責人。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廢止第07/PRE/2014號批示。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張淑惠 |
76.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伍婉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暹珍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瑩明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陳燕芳 |
80.1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郭冬梅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勞工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冼詠恆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梁偉民 |
72.50 |
2.º |
張敏 |
70.1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美儀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海事及水務局一等技術員 李雪玲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分 |
1.º |
鄧偉祺 |
94.40 |
2.º |
麥俊明 |
85.80 |
3.º |
陳崇偉 |
81.7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的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本委員會技術助理 梁美彩
正選委員:本委員會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黃殿琳
本委員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美鳳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中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郭邵文 |
77.6 |
2.º |
Andrade de Aguiar, Vitoria |
56.6 |
3.º |
譚慧華 |
53.9 |
4.º |
朱亞力 |
52.7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廳廳長(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雅永健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Glória do Espírito Santo
顧問翻譯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許柏勝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蘭蘭 |
81.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Filipe Luís Chan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技術員 盧貴珍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以下空缺:
安全電子郵政服務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
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筷子基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以及本辦網頁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蔣祺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根據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撤銷本局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填補經由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之晉級開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根據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撤銷本局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五缺之開考。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第01/PDCA/2014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副主席李偉農,以便:
(一)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一)及(二)、(四)至(六)及(八)至(十一)、第七條(一)至(四)項及(六)項第一部份,以及第九條之規定,監管衛生監督部和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的工作;
(二)監管資訊處的工作;
(三)監管和管理質量控制辦公室和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的工作;
(四)本點(一)至(三)項所指的管轄權尤其包括以下權限: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叁拾萬元($300,000.00);
(2)簽署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3)簽署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須由本人簽署;
(4)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叁萬元($30,000.00);
(5)許可退還保證金;
(6)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
(7)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8)批准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人員進行及取消招聘開考;及批准錄用的一般或特別要件及知識考核大綱;
(9)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臨時個人勞動合同之續約;
(10)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的職階變更;
(11)批准兼任職務;
(12)批准免職,解除合同及終止職務的申請;
(13)批准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的申請;
(14)批准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15)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16)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17)有關本點(三)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的以下事宜:
1)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2)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3)批准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4)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5)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6)批准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7)批准按行政長官批示之特許豁免上班日提供工作或懸掛八號風球提供工作後之免除上班日。
(18)批准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起葬、下葬或骨殖火化服務的申請,並批准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和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之其他行為;
(19)批准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的預先通知的申請,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規定之其他行為;
(20)批准發出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之其他行為;
(21)批准發出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准照、臨時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22)批准發出、續期及取消以下准照:零售野生動物准照,零售活家禽准照,零售寵物准照,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零售漁獲准照,擁有競賽馬匹准照,擁有馬、騾或驢准照,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23)批准發出和取消承租街市攤位申請書,臨時流動攤位准照,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以及一日有效准照——半日佔用;
(24)批准取消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的相關合同及准照的申請;
(25)批准及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26)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27)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28)批准發出其他種類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其他行為;
(29)根據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批准發出售賣與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之准照,以及批准燃放爆竹的預先通知的申請;
(30)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及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31)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的規定,批准及發出武器及彈藥商業場所准照;
(32)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33)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或Google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帳號。
(五)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本點第(四)項(16)分項及(17)分項4)至7)的權限。
二、羅永德副主席,以便:
(一)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三)及(七)、第十條(一)項至(十)項及(十二)項之規定,監管建築及設備部及道路渠務部的工作;
(二)監管化驗所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三)行使第一點(四)項(1)至(17)分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至(二)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四)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一點(五)項的權限;
(五)簽署確認交付筆錄;
(六)批准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計劃及准照的申請表。
三、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和資訊處的工作;
(二)批准民政總署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特別假期;
(三)批准民政總署的工作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簽署任用書;
(五)批准根據有關法例及人員通則規定發放獎金或津貼;
(六)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及批准因收養、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缺勤;
(七)簽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程之協議及證書;
(八)清繳所有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九)有關本點(一)項所指附屬單位的以下事宜:
(1)批准附屬單位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2)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3)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4)批准按行政長官批示之特許豁免上班日提供工作或懸掛八號風球提供工作後之免除上班日;
(5)批准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6)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7)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8)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9)簽署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點(四)項(3)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10)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其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
(十)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
(1)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2)行使第三點(九)項(2)至(5)分項的權限。
四、馬錦強委員,以便:
(一)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文化康體部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九)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點(十)項的權限。
五、梁冠峰委員,以便:
(一)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園林綠化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九)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點(十)項的權限。
六、麥儉明委員,以便:
(一)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九)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點(十)項的權限;
(四)批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二章第一節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的准照。
七、吳秀虹委員,以便:
(一)管理衛生監督部、化驗所和食品安全中心;
(二)行使第三點(九)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點(十)項的權限;
(四)命令採取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八、為確保每一管轄範圍內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於上述成員休假或不在時,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李偉農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收回對衛生監督部及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的監管權,以及收回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的監管和管理權,而羅永德副主席則負責監管和管理質量控制辦公室及監管資訊處;
(二)當羅永德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收回對監管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監管權,而李偉農副主席則負責監管化驗所和技術輔助辦公室;
(三)當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資訊處及第三點(二)至(八)項的工作;
(四)當馬錦強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梁冠峰委員負責管理文化康體部的工作,而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則負責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五)當梁冠峰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園林綠化部的工作;
(六)當麥儉明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羅永德副主席負責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以及第六點(四)項的工作;
(七)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馬錦強委員負責管理衛生監督部和食品安全中心的工作,以及第七點(四)項的工作;而梁冠峰委員負責管理化驗所的工作。
九、本批示所述的權限可以轉授。
十、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一、廢止第03/PCA/2014號批示。
十二、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第01/PDCA/2014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1/PCA/2015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四)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五)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七)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的保證金;
(八)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九)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點(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三)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的保證金。
三、附表III所載的主管人員及中心主任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四、附表IV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五、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第04/PCA/2014號批示及第10/PCA/2014號批示。
七、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級) |
高佩珊 |
文化康體部 |
蔡志雄 |
園林綠化部 |
潘永華 |
食品安全中心(部級) |
張桂達 |
行政輔助部 |
黃玉珠 |
財務資訊部 |
林紹源 |
澳門文化中心(處級) |
Nelma Wong Morais Alves(區慧思) |
澳門藝術博物館(處級) |
陳浩星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社群互助促進處 |
歐振榮 |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 |
林微笑 |
文化活動處 |
余永鴻 |
文娛康體處 |
鄭繼明 |
文化設施處 |
呂志鵬 |
公園處 |
黃飄香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陳玉芬 |
自然護理處 |
吳紹偉 |
綠化處 |
郭志強 |
管理規劃處 |
吳偉濠 |
風險評估處 |
蘇凱慈 |
風險傳達處 |
羅婉燕 |
行政處 |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狄清兒) |
人力資源處 |
張達明 |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
黃婉嫻 |
財務處 |
陳麗晶 |
財產及採購處 |
吳家聲 |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市民事務辦公室 |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市民事務辦公室的活動中心或戶外場地、後勤或設備支援、投訴個案轉介及資助的公函。 |
文化康體部 |
簽署給予私人(不包括社團)租借民政總署屬文化康體部轄下之澳門綜藝館、黑沙渡假屋、住宅式博物館的迎賓館及其他場館的報價及結算公函,以及簽署相關的租借合約。 |
園林綠化部 |
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
行政輔助部 |
發出衛生護理證、義工證、個人履歷、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及有關涉及行政輔助部職能的有關人事範疇的各種證明書。 |
行政處 |
發出生存證明書。 |
人力資源處 |
簽署寄送:行政公職局申請任職能力聲明書及申請公職補充福利受益權利人證的公函。 |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
發出與實習事宜的證明書或報告; |
財務資訊部 |
發出民政總署的供應商提供服務的聲明書及證明書; |
財產及採購處 |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
文化中心 |
簽署租借文化中心所屬場館的報價及結算公函。 |
綜合服務中心及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
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的財產及所需的資源,以保證及維持其運作,以及補充因維持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日常運作所需的資源。管理直接隸屬綜合服務中心及北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
管理直接隸屬中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管理直接隸屬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財務資訊部 |
林紹源 |
公園處 |
黃飄香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陳玉芬 |
自然護理處 |
吳紹偉 |
綠化處 |
郭志強 |
一、根據第01/PCA/2015號批示第八點(一)項以及本人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第01/PDCA/2014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轉授予:
(一)梁冠峰委員,在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的範疇內:
(1)批准及發出臨時佔用公地准照,以及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
(2)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的規定,批准及發出武器及彈藥商業場所准照。
(二)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根據第01/PCA/2015號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2)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3) 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 5,000.00);
(4)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5)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6)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7)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8)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9)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項(1)至(6)分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三)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2)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3)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保證金。
(四)附表III所載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二、根據第01/PCA/2015號批示第八點(一)項、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第02/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的規定,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民政總署行政執照處處長李春梅,以便:
(1)確保上述行政法規第四章所指的飲食/飲料場所檢查委員會發出通知以及作出正常運作所需的其他行為;
(2)在(1)分項所指的檢查委員會的職權範疇內,於向各部門及私人發出的函件上署名,函件所傳達的內容應為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而非作出任何承諾或決定。
(二)當簽署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授權予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馮惠星,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協調檢查委員會平常會議及技術會議之相關工作。
三、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5/PCA/2014號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衛生監督部 |
Albino de Campos Pereira (田紀洋) |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
馮惠星 |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級) |
杜淑儀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動物檢疫監管處 |
徐裕輝 |
食物衛生檢驗處 |
José Ernesto Paula(鮑志賢) |
街市事務處 |
洪維雄 |
小販事務處 |
甘志威 |
環境衛生處 |
何炳雄 |
行政執照處 |
李春梅 |
稽查處 |
劉如堅 |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衛生監督部 |
執行第01/PCA/2015號批示第一點(四)項(24)至(27)分項的權力; |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
許可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及起葬准照;發出臨時安放遺骸准照和續期;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許可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或遷入墳場;許可有關骨殖箱和骨灰箱使用權和續期、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起葬或下葬服務、骨殖火化服務、民政總署人員在私人墳場監察起葬或移葬的申請及發出死者記錄證明書。 |
行政執照處 |
許可及簽署為車身廣告准照、圍板准照、防護設施准照、排柵准照以及臨時佔用公地的准照續期。 |
本人行使第01/PCA/2015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管理委員會委員麥儉明就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及道路渠務部的工作範疇,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拾伍萬元($150,000.00)的保證金。
二、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1/PCA/2015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四)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五)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七)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八)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九)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點(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三、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三)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保證金。
四、附表III所載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五、附表IV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六、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七、廢止第02/VPL/2014號批示。
八、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建築及設備部 |
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 (郭盛森) |
道路渠務部 |
羅志堅 |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級) |
黃寶儀 |
化驗所(處級) |
劉慧敏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設計處 |
蘇沛燊 |
建設處 |
何根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馬榮釗 |
渠務處 |
杜德明 |
道路處 |
戴漢平 |
城市設施維修處 |
李華苞 |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
Costa Mendes Alexandra Paula(文雪兒) |
翻譯處 |
王翊 |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道路渠務部 |
發出門牌及街道證明書;及簽署工程准照。 |
設計處 |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城市設施維修處 |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建設處 |
何根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馬榮釗 |
渠務處 |
杜德明 |
道路處 |
戴漢平 |
城市設施維修處 |
李華苞 |
根據第01/PCA/2015號批示第八點(一)項的規定,現轉授權予:
一、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1/PCA/2015號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四)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五)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七)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八)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九)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點(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的權限,在經本人預先許可後,該權限可轉授,以及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三)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保證金。
三、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3/VPL/2014號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
何菁華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資訊處 |
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