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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鎮成建築商”簽訂為文化局轄下七個場所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日常小型維修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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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工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公眾飲用蒸餾水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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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基金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9,000.00(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整);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基金一項金額為$39,000.00(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方丹妮——行政財政廳廳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當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替;

委員:Vitoria Maria de Sequeira——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候補委員:湛鳳儀——首席高級技術員。

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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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本地及香港版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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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圖書館管理系統Symphony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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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