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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馮家輝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二、委任學校領導江超育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本批示生效日起,直至該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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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5年至2016年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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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翔科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場發射透射電子顯微鏡(FE-TEM)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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