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3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4

刊登日期:

2014.12.17

版數:

23176

  • 委任教育暨青年局一名首席高級技術員為學生福利基金專責公證員。
廢止 :
  • 第11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學生福利基金專責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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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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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盧小鵬法學士為學生福利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一等高級技術員劉芷瑩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1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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