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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區榮智、張翠玲及馮少榮*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27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應馮少榮的請求,終止其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委任徐偉坤及黃有力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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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譚俊榮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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