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華人微小企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0/2014。

世界華人微小企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華人微小企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undial de Empresários Chineses de Micro-Empresas”,英文名稱為“Global Chinese Micro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欄仔街37A號海威大厦地下B。

第三條——本會宗旨:推動澳門微小企的對外交流,構建澳門企業與世界各地華人企業的聯動,配合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多元發展經濟。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公司機構或個人均可申請為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社會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它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和主持各項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可連選連任。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二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如人數不足,可在召集書上指定之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七、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九、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十、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它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五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各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選得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它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權限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約;

二、以任何模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四條——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賬冊,並須將財務賬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它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七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八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十九條——本會致力於推動中小微企參與國內及世界各地的展覽會議,及於展會結束後,跟進及協調本澳中小微企在當地的發展機會,與當地企業建立雙邊互動平台。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創新概念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2/2014。

澳門文創新概念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總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文創新概念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Novos Conceitos Culturais e Criativ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ultural and Creative New Concep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CNCA”,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促進及支持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二)推動本地創意設計、文化展演、藝術收藏、數碼媒體等涵蓋的各個文創行業;

(三)舉辦有關文化創作推廣活動、大型展覽、手作坊及創意工作坊等活動;

(四)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基金及其長遠發展策略;

(五)加強本土與其他鄰近地方的合作交流,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新概念。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129號松栢苑地下B座,通過理事會決議可建立辦事處或其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推動會務之發展、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組織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及職責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三)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及職責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其職權如下: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會員申請及開除的審批;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

(四)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及職責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另外二人為副監事。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休閒旅遊及消費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3/2014。

澳門休閒旅遊及消費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 ,宗旨及總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休閒旅遊及消費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urismo de Lazer & Consu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Leisure Tourism & Consum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LTCA”,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促進澳門休閒旅遊及消費;

(二)推廣本地最新旅遊資訊、娛樂消閒、吃喝玩樂、大型展覽、刺激本澳消費;

(三)舉辦關於觀光、娛樂消閒、購物、美食風情等活動;

(四)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推廣活動及其長遠發展策略;

(五)加強本土與其他鄰近地方的合作交流,推動旅遊多元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129號松栢苑地下B座,通過理事會決議可建立辦事處或其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推動會務之發展、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組織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及職責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三)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及職責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其職權如下: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會員申請及開除的審批;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

(四)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及職責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另外二人為副監事。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博彩力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1/2014。

澳門博彩力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彩力量協會”,英文名稱為“Power of the Macao Gam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博彩從業員,帶動從業員正面訊息。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73-279號地下CA2。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各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設下列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議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 管理法人;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 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務;

3.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青年企業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青年企業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青年企業家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de Jovens Empresári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Youth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本澳青年企業家與海外國際青年企業家互相交流學習,以及發揮本澳青年企業家愛國愛澳的精神,服務國家、服務社會。

第三條——會址: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6號添運大廈地下G座,可於適當時透過理事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節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四)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排名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作出,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執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三)理事會因應會務工作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稽核;聘任社會賢達擔任名譽職位。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會員大會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執行;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可做出建議;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一)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三是具體活動的籌款。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除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外,修改章程的決議,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視傳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視傳文化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徽、會址、會員資格

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視傳文化協會,中文簡稱:視傳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Propagação de Video de Macau,葡文簡稱:ACPVM,英文名稱:Macao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Visual Communication,英文簡稱:MCAVC。

2. 本會會徽圖案:

3. 本會地址:澳門水坑尾街320號永添大廈5樓B座或經理事會通過的任何地方。

4. 會員資格:凡影視藝術工作者,各類別殘障人士、殘障人士家屬、或有志參與各類別康復及倡導事業之熱心人士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二章

宗旨

5. 本會宗旨是愛國愛澳,努力促使澳門各界市民在開明的環境下平等、快樂地生活。

第三章

使命

6. 本會使命如下:

1)普及電影或其他視覺藝術文化,致力促進影視行業健康發展,尤其關注草根階層生活。

2)驅動澳門殘疾人士積極向上,鼓勵健全人士體諒並尊重殘疾人士,為其提供足夠自助設施及表達渠道,以及積極性的協助。

3)致力協助復康及社會服務團體利用電影或其他視覺藝術闡述其服務使用者生活困難之處,並傳揚其服務理念。

4)致力預防工作,盡力減低因殘疾而引致的社會生產力的削弱及醫療費用的消耗,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盡一分力量。

第四章

組識架構

7.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之決策組織,每年舉行一次,通過財務年報,下年度財政預算,理事會、監事會選舉或修改會章等重要事項。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根據《民法典》第161條規定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提出召開,並在相關的召集書內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3年。(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並領導會務工作,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首次會員大會的召開:由本會籌備委員會召集舉行,並於首次會員大會即場選出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及秘書。

8.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若干人(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運作及上述兩會之決議的執行情況;監察本會的財務狀況及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各監事職位連選得連任)。

9. 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若干人(須為單數),包括正、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名及其餘為理事。

2)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本會一切會務主要由理事會策劃和推動,最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3)各理事之分工如下:

A. 理事長:一名,負責本會之整體運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B. 副理事長:一名,協助理事長工作。

C. 秘書:一名,負責文書、記錄等工作。

D. 財政:一名,一切財務開支及帳目記錄。

E. 理事:若干名,負責聯絡會員、傳遞信息、推動會務工作。

4)理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

5)正、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任期3年(理事長最多只可以連任1次)。

第五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0.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包括: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管理機構成員之權利;

3)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4)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5)按時繳交會費;

6)任何會員(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者,根據情節輕重,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可作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六章

財政

11.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12. 凡本會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會費現為每年澳門幣30元,會費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13. 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均須記錄,財務須於會員周年大會時呈交財政年報及下年度財政預算,讓會員接納通過,並向交會費者、捐助者發出收據。

14. 本會可在本澳銀行開設戶口處理財政收支,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四位中任何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15. 本會經費由會員繳交會費、本會會員或熱心之社會團體、個人捐助籌集所得。

第七章

解散

16. 本會若經會員大會並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4款規定獲得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而解散,屆時結存之財產將會捐贈予志願團體或慈善機關。

第八章

本會之存在期限

17. 本會之存在期限為無限期。

第九章

附則

18.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必須先經理事會討論,然後呈交會員大會並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規定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19.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概以現行澳門《民法典》之社團法為依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品德教育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品德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品德教育促進會”,及英文名稱為“Macau Moral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本會宗旨致力品德教育的推廣,及推動義工參與品德教育的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新益花園第三座23G,本會會址亦有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不論性別、年齡、國籍、無不良行為,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品行端正者,均可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2)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行之各項活動;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均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任期為三年。若於下屆無人競逐會長及副會長職位,上屆會長及副會長將自動連任,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會員大會之職權為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監事會之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通過翌年度的活動及預算,且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能少於三人,其總數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本會之日常管理:管控本會之事務、經營、活動、財產及資產,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會或其他理事會認為合宜之目的。主持及處理各項事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九條——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在競逐新任監事會成員期間,一切會務將如常運作,不受任何干擾。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自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制定,經理事會審批後公佈。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彩鳳戲劇曲藝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彩鳳戲劇曲藝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彩鳳戲劇曲藝團”。

2. 會址: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69L祐華大廈第五座2樓4。

3.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推廣傳統戲劇曲藝文化為宗旨。如對粵劇曲藝有興趣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4. 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第二章

組織

5. 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以上架構成員人數均為單數。

6.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7. 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集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

8.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9.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10. 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特別會議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各項決議須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三章

經費,附則

12. 本會經費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13.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視障人士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視障人士體育會

第一章

名稱、會徽、會址、會員資格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視障人士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eople with Visually Impaired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VISA”。

第二條——本會會徽圖案:

第三條——本會地址: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8H。

第四條——會員資格:1. 本會會員分為視障會員、家屬會員。

2. 凡認同本會宗旨,持有澳門社工局或澳門仁伯爵醫院眼科發出之視力殘疾證明的視障人士或視障人士之家屬,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視障會員或家屬會員。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本會宗旨為:

1. 推廣視障人士體育在澳門發展,加強社會大眾對視障人士體育的認知。

2. 提高視障人士對體育項目的興趣,鼓勵和推動視障人士發展各方面潛能。

3. 推動視障人士平等機會參與本地及海外體育活動,使其體驗到平等參與的意義和全民體育的目的。

第三章

使命

第六條——本會的使命為:

1. 透過參與體育活動,為視障人士提供體育培訓及發展的平台,建立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及人際關係,實現傷健共融。

2. 透過參與體育活動,讓視障人士從中體會運動的益處及共融之樂,促進身心健康,活出豐盛人生。

3. 透過參與體育活動,讓視障人士從中發展潛能,增強自信心,衝破殘障,使其能力在社會上得到肯定和認同。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組織,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負責通過財務年報,下年度財政預算。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和修改章程等重要事項。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法提前10天經親自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其召集書之內容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涉及本會章程之修改,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如在約定時間15分鐘後,出席人數不足會員人數的半數,會員大會主席有權宣告是次會員大會流會,並可在一小時後重新召開,屆時無論多少會員出席,決議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2年(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會議及協調本會工作)。

(3)首次會員大會的召開:由本會籌備委員會召集舉行,並即場選出首次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及秘書。

2. 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包括正、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各一名及其餘為理事。

(2)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構。本會一切會務主要由理事會策劃和推動,最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3)理事會架構職位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由視障會員擔任,理事長必須由視障會員擔任。

(4)如有任何理事會成員因事離職,可由理事長委任其他合適會員擔任其空缺職位。若理事長因事缺勤,由副理事長代任。

(5)理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2年。

(6)正、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7)各理事之分工:

a)理事長:一名,負責本會整體運作以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b)副理事長:一名,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工作。

c)秘書:一名,負責文書,會議記錄等工作。

d)財政:一名,負責一切本會的財務開支和紀錄。

e)理事:若干名,協助和推動本會一切事務。

3.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運作及其決議的執行情況;監察本會的財務狀況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3)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2年(各監事職位連選得連任)。

(4)監事會成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由視障會員或家屬會員擔任。

第五章

財政

第八條——財政: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全年收入扣除開支,盈餘全數捐贈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作推廣視障人士服務之用。

2. 凡本會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會費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3. 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均須記錄,財務須於會員周年大會時呈交財政年報及下年度財政預算。

4. 本會可在本澳銀行開設戶口處理財政收支,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和秘書四位中任何兩位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5. 本會經費主要來自會員會費、本會會員、熱心之社會團體或人士捐助籌集所得。

第六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包括: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權利;

3.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4.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5. 按時繳交會員會費;

6. 任何會員(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者,根據情節輕重,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後可作出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章

解散

第十條——本會之解散須經會員大會作決議,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才能解散。屆時餘下的全部財產將會捐贈予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

第八章

本會之存在期限

第十一條——本會之存在期限為無限期,存在期限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作決議,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才能改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企業聯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企業聯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企業聯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a Empresa Aliança”,英文名稱為“Macau Enterprise Un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中小企業,促進企業生意,透過定期會議和活動,為企業之間互相引薦生意,增加企業業績。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龍廣場9樓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職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職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自助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自助遊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徽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自助遊協會”,中文簡稱“澳青自助遊”。

本會會徽為:

會址: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百利寶花園24G。

第二條

宗旨

以豐富大學生課餘文化生活,服務全澳大學大專學生為根本宗旨,充分利用大學生課餘時間,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自助旅遊活動,為愛好旅遊的廣大青少年提供一個相互學習交流、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的平台。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的在澳就讀大學大專學生,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

3、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4、有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5、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3、介紹符合入會條件之在澳就讀大學大專學生入會;

4、按時繳納會費;

5、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1、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2、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3、普通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第七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其任期三年。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長負責主持大會。

2、會員大會職責為:

(1)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需要經過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生效;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5)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6)如需要解散本會,需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九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2、理事會的職權為:

(1)由理事會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會長、理事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5)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6)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7)領導本會行政、直屬單位和專責委員會,決定其設置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8)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3、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4、理事會按需要設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壹人,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人。

第十條

會長,理事長

1、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3、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2、監事會的職權為: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3)定期審查帳目;

(4)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3、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二條

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2、理事會會議最少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個月舉行一次。

3、監事會會議最少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會員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等涉及重大事項的更改,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1)會員繳納之會費;

(2)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3)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4)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六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紫藤婦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49號宏基大廈第三座13樓D室。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設計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文化創意聯盟;

(二)葡文名稱:Aliança de Culturais e Criativos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Macao Cultural and Creative Alliance。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馬路57A號豪華大廈1樓A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普密祠慈善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2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更改章程

第一條

1. 本社團名稱為「普密祠同心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Pou Mat Chi Tong Sam」,英文名稱為「Pou Mat Chi Tong Sam Charitable Associat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Nov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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