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3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4

刊登日期:

2014.11.26

版數:

20815

  • 續任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教育發展基金制度》。
  • 第1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的候補成員。
  •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

    (二)正選成員——老柏生,及候補成員黃懿蓮;

    (三)正選成員——郭小麗,及候補成員黃健武;

    (四)正選成員——惠程勇,及候補成員吳潮欣(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請查閱:第1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3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4

    刊登日期:

    2014.11.26

    版數:

    20815-20816

    • 修改第5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相關法規 :
  • 第5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職權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為履行其本身職責,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簽訂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