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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二十四日召開的公約締約國大會對公約作出修正,包括新增了關於“高速船安全措施”的第X章,使《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的規定在該公約下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建造的高速船成為強制性規定;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透過第MSC.36(63)號決議通過了《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且該規則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規則的第MSC.36(6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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