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4/2014。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福恩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福恩,英文名稱為Fok Ian Sport Club,英文簡稱為FISC,(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康街16號康樂新村第一座11樓L座,如有需要,通過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提高本澳市民的體育水平和質素。
第四條凡體育愛好者,同意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活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需繳交會費、遵守會章,遵守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本會章程、決定工作方針,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第一次召集時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開始及進行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大會待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可正式進行會議,且其決議是合法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等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制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意見書,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審查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由會員會費及任何對本會的合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5/2014。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員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加強保安員日常工作聯繫,發揚意誠的高尚情操,維護祖國澳門繁榮安定。
1、熱愛澳門、擁護澳門特區政府、不搞分列、統一戰線為全澳保安職員受到排擠,侮辱不正常解雇,提供協助爭取,保護合法爭取與司法援助。
2、努力減輕特區政府負擔壓力。
3、和有關部門,機構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發展自己保安員的業務。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85號一樓F座,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在澳門任職的保安員,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均可加入本會,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本會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二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大會一次,由會員大會是理事會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秘書長、財務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秘書一人,監士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主要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之事議,由理事會完善。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定,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曾國盤師傅石藝承傳會,英文名稱為:Master Chang Kuok Pun Stone Workmanship Inheritanc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將雲石技術傳授給有興趣之人士,將雲石技術傳遞下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號中土大廈7樓F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陪月員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Nann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三條會址:澳門黑沙環中街廣福祥花園第六座九樓AY,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四條宗旨:
為現時在職之陪月員提供專業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和進修,及相關交流活動等,以確保本澳之陪月員具充份知識、能力及專業操守提供服務。
同時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多孕育前後基本知識,亦為準備進入陪月員行業之人士提供完善專業教育訓練,並為會員轉介實習及就業機會。
提供交流平台,使得陪月員可以互相交流及分享經驗及知識,增進陪月員間之溝通和合作,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
第五條凡於本澳現職之陪月員、有興趣加入陪月員行業人士及對孕育知識有相關興趣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參加會議、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二、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成人數均為單數。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和理事委員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委員若干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召集書以簽收方式而為,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第十三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並視乎需要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
六、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七、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為義務擔任,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十八條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十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之會費;
二、向政府部門或相關基金申請之贊助;
三、定期舉辦各類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收入。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勤昇文娛康體會。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遵守澳門基本法,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積極參與慈善公益,服務社群,弘揚歌藝,文化藝術,保健養生,發展各類康體運動,參與各項體育賽事,舉辦各式文娛及養生保健康體活動,達到推廣研究、交流、教授培育為造福社會而努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190號花城利業大廈31樓S座;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察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 本會名稱為康樂新邨業主聯誼會。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康街16號康樂新邨第一座5樓A。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三.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
四. 康樂新邨業主或租賃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成員。
一. 會員的權利
甲.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乙.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丙.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二. 會員的義務
甲.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乙. 向本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丙. 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有效。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負責召開會議,任期二年。
三. 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經十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
四. 會員大會的職能
甲.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乙.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丙. 修改本會章程。
五.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一. 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各職能理事由互選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
二. 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業主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邀一名業主填補理事一職。
三. 理事會如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經各出席理事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四. 職能
甲.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乙. 管理業主聯誼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丙.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執行大會決議。
丁. 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八天發出會議議程及於會員大會後十五天內張貼會議記錄於本廈大堂。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二. 監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業主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邀一名業主填補監事一職。
三. 職能
甲.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乙. 審核財務報告。
四. 監管本會的財政收支。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會費,及各業主的捐助。
二. 如有社會活動或聯誼活動時,若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會尋求向政府申請資助。
以上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黑沙環公園晨運之友,中文簡稱為:公園之友。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街坊、保衛黑沙環公園、發展體育運動、豐富街坊文娛生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83號廣福祥花園第二座16樓L。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進化健身協會(下稱為本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Evolution Fit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祐漢第八街118號泉碧花園第一期12樓T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秉承體育發展局提倡的齊運動,健體魄,並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健身運動和鍛鍊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提倡健康由運動及飲食做起,注重個人生活習慣,挑戰自我,並致力於向大眾推廣健康訊息。
第四條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正式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善之處,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條入會資格:
凡對健身運動和鍛鍊活動有興趣的各界人士,認同本會會章,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3).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5).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3).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4).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1). 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2).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30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5).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6).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三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網絡服務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rviços de Redes Soci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加強大眾對社交網站的認識、協助企業及團體以社交網絡推廣商品或服務,與社會網絡服務業界交流。
第四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凡是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又或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及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其他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理事長及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9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eng Keng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eng Keng»,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盛景慈善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eng Keng;
英文名為Seng Keng Charit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會址: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7樓I座。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Novembro de 2014.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世界何氏宗親友好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Apelidos HO no Mundo,英文名稱: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HO Clansmen in the World(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宋王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2樓O室。理事會可因應需要而決議設立辦事處或將本會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的宗旨為:
一、團結海內外何氏宗親,加強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互助互愛,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
二、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傳播華夏優秀思想文化,共同為振興中華民族作出努力。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何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何氏宗親具法人資格的社團,不論在何國家、地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法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個人或法人。
三、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除享有本會對會員賦予的福利外,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亦可出席會員大會和作出表決;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可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但可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其他福利。
五、每名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出席會員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放於本署之7/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何氏宗親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pelidos HO de Macau,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HO Clansmen in Macau(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2樓O室。理事會可因應需要而決議設立辦事處或將本會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的宗旨為:
一、團結何氏宗親,弘揚祖德,加強與海內外各地何氏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何氏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
二、發揚愛國愛鄉,關心社會,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為澳門和家鄉宗親的繁榮作貢獻。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何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何氏宗親具法人資格的社團,不論在何國家、地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法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個人或法人。
三、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除享有本會對會員賦予的福利外,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亦可出席會員大會和作出表決;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可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但可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其他福利。
五、每名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出席會員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Nan Tong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2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第一條商會名稱:
中文:澳門南通商會。
英文:Nan To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Nan To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7樓K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維護僑居在澳門的南通籍貫企業家和員工的形象及合法權益,積極服務會員,引導會員健康成長,促進會員企業的健康穩步發展。本商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根本準則,按照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本會的會務範圍主要是:
1、推動社團及企業之間的相互協調、資訊溝通和業務合作;
2、指導和協調企業之間的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協商解決重大經營問題;
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對外交涉有關事宜,為廣大澳門的南通籍貫商人排憂解難;
4、增進與當地政府和工商界的瞭解和交流,擴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貿往來;
5、反映會員願望,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
第五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凡設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有合法經營的南通籍貫企業家,同意商會章程並提出正式申請,經商會理事會議同意並按時繳納會費的,經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申請加入商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1、熱愛祖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2、自願加入商會,擁護並遵守商會章程;
3、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商會活動、獲取有關商會的資訊資料、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3、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自願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利;
5、要求商會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1、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2、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的各項決議;
3、完成商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4、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或其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其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其代任人召集。
第十八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社團會員之會費。
第二十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二十一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Novembro de 2014.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22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para os Cães de Rua e o Bem-Estar Animal em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0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para os Cães de Rua e o Bem-Estar Animal em Macau», em português, 澳門流浪狗暨動物安康協會, em chinês, e «Macau Association for Stray Dogs and Animal Welfare», em inglês,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MASDAW, e tem sede em Macau, na Estrada da Aldeia, n.º 1010, Coloane, podendo o lugar da mesma ser mudado a todo o moment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o:
a. Estimular o respeito e garantir o refreamento da negligência e da crueldade para com os animais, enquanto seres sencientes;
b. Organizar campanhas de esterilização e de assistência médica a animais de rua;
c. Promover todo o tipo de campanhas e eventos que alertem para a necessidade de preencher o vazio legal existente em Macau no que diz respeito à protecção e assistência aos animais.
d. Cooperar com entidades afins e organismos públicos ou privados, em actividades que visem a protecção dos animais;
e. Promover ou participar em seminários, colóquios e conferências, bem como realizar ou colaborar noutras iniciativas consideradas adequadas aos referidos fins;
f. Promover contactos com grupos e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de outros países e territórios, em especial do Sudeste Asiático;
g. Procurar apoios, quer do sector público quer do sector privado, que permitam cumprir os seus fins; e
h. Representar os interesses dos seus associados e os dos animais, enquanto seres sencientes, junto da Administração da RAEM.
Um. A Assembleia-Geral deve ser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sempre que esta assim o entender e, em qualquer caso, uma vez em cada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Dois. A Assembleia-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Três. A assembleia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Quatro. Sem prejuízo dos números seguintes,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i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er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Um.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mínimo de 3 e um número máximo de 19 membros, sempre em número ímpar.
Dois.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sendo vogais os seus restantes membros, caso os haja.
Três. Dois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necessariamente escolhidos de entre os fundadores, enquanto existirem associados com tal qualidade.
Quatro. Os fundadores podem renunciar ao direito previsto no número anterior, mas tal renúncia só é válida por um mandato.
Cinco. Compete à Direcção gerir a associação, apresentar um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ou designar quem por ela o faç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Seis. A Direcção estabelecerá a periodicidade das suas reuniões, devendo efectuar, pelo menos, duas reuniões por ano.
Sete. Tanto nas reuniões ordinárias como nas extraordinárias, o presidente indicará, por escrito,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que será entregue a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quarenta e oito horas.
Oito.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ser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dos membros presentes.
Nove.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o secretário e do tesoureiro ou pel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um dos membros de Direcção especialmente designado para o efeito.
Dez. Para a movimentação das contas bancárias da Associação será obrigatória, no entanto, a assinatura conjunt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e de qualquer membro da Direcção ou a assinatura conjunta do secretário e do tesoureiro.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em Assembleia-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fiscalizar a actuação da Direcção, verifica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elaborar um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Um.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é feita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mediante proposta assinada por um associado.
Dois. Os associados podem sair a qualquer momento da associação por sua iniciativa, mas só podem ser excluídos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Geral em caso de falta grave ou saída definitiva dos mesmos de Macau.
Três. Os associados obrigam-se ao pagamento de uma jóia inicial e de uma quota mensal fixadas pela Assembleia-Geral, as quais constituem o património social da associação.
Quatro.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pode ainda vir a ser constituído por heranças, legados, doações, subsídios e donativos de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e por rendimentos provenientes de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Podem ser membros da Associação:
a) Associados fundadore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tenham subscrito o act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b) Associados colectivos, as pessoas colectivas com sede em Macau ou que aqui tenham estabelecimento ou outra forma de representação que revelem interesse n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c) Associados singulares,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tenham interesse n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d) Associados familiares, os membros de uma família de um associado que tenham interesse n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e) Associados benemérit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tenham apoiado notória e patrimonialmente a Associação;
f) Associados honorári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tenham prestado relevantes contributos ou serviços à Associação; e
g) Associados jovens, os jovens filhos dos associados e quaisquer outros jovens de idade inferior a dezoito anos que tenham interesse n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Um. Em caso de dissolução, os bens remanescentes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reverterão a favor de uma instituição de solidariedade social designa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que deliberar a dissolução ou, não havendo designaçã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ois. Para o efeito previsto no número um, deverá a Assembleia Geral designar uma comissão liquidatária.
A Associação adopta o logotipo em cor verde, branca e preta, em baixo representado.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Novembro de 2014.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2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中山南頭同鄉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Conterrâneos Zhong Shan Nan Tou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Zhong Shan Nan Tou Fellow Villager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凝聚澳門中山南頭鄉親,及與中山南頭有密切聯繫之友好人士,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中山南頭兩地之文化教育交流及社會發展,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沙梨頭南街5-3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G座。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Novembro de 2014.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設有本地會員及非本地會員,本地會員必須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非本地會員不限國籍,兩者的入會資格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從事於衛生、醫療、藥物、食品、水質、空氣、煙霧、環境衛生和同類化驗等多個領域之專業化驗技師,並持有全日制與化驗相關本科學士學歷或以上的畢業證書之人士,一經本會理事會評審認可後均可成為會員。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不變。
2)不變。
3)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秘書當然兼任會員大會秘書。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蓮峰街岐關新邨第一座AD地鋪。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三名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壹名,司庫壹名,常務理事一至十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8/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世遺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o Património Mund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orld Herit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首次召集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視作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 do Maço n.º 1/201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 n.º 3 do artigo 29.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
Três.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obre as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só serão válidas se forem tomadas por maioria qualificada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ou devidamente representad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Novembro de 2014.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Nos termos do artigo 17.º dos Estatutos do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LECM, convoca-se 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na sede do LECM, Av. Wai Long, n.º 185, Taipa, Macau, pelas 10,30 horas do dia 3 de Dezembro de 2014 (Quarta-feir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Ponto um: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rçamento para 2015
Ponto dois: Sugestão Temporária
Em caso de falta de quor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30 minutos depois (11,00 a.m.),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n.º 2 do artigo 18.º, considerando-se válidamente constituí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representado.
Macau, aos 12 de Novembro de 2014. A Direcção, Ao Peng Kong Lau Veng Seng Tam Lap 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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