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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兩台運送動物屠體車輛——冷藏(肉類)重型運輸車”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52/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IBM Content Manager影像系統安裝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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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