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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莫桑比克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根據上述協議,有關莫桑比克共和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的協議,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行終止。
本協議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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