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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0/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沙蓮達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在退休基金會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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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