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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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修正後的面積為47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馬路,其上建有50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0311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29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基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將脫離上款所述土地,面積48平方米的地塊歸屬國家公產,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改為426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31.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5/201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多美泰物業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多美泰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二樓A,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94391G號登錄,其擁有一幅面積462.8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7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黑沙環馬路50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4冊第25頁第20311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該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11冊第161頁背頁第10405號。

三、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二十九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有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該建築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合同擬本。

六、合同標的之土地總面積為474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發出的第164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面積為426平方米及48平方米。

七、根據對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為48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上款所述土地,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舉行會議,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承批公司已獲通知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的條件,並透過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遞交由羅盛宗及李家華,職業住所均位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二樓A,以多美泰物業投資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規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七條款1)項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登記面積462.8(肆佰陸拾貳點捌)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74平方米(肆佰柒拾肆)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黑沙環馬路50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發出的第164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4冊第25頁第20311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94391G號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面積48(肆拾捌)平方米,價值為$48,0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元整)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的利用權歸還甲方,以納入公產,作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426(肆佰貳拾陸)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重新利用及用途

1. 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29(貳拾玖)層的樓宇,其中1(壹)層為地庫,其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 5,336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 115平方米;
3)停車場:建築面積 1,594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3.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568,200.00(澳門幣伍拾陸萬捌仟貳佰元整)。

2. 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421.00(澳門幣壹仟肆佰貳拾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重新利用期間

1. 土地重新利用的總期間為48(肆拾捌)個月,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間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動工申請。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指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發出的第164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溢價金0.1%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重新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金額為$8,761,445.00元(澳門幣捌佰柒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3,000,000.00元(澳門幣叁佰萬元整),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5,761,445.00元(澳門幣伍佰柒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3(叁)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2,017,296.00元(澳門幣貳佰零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整)。第一期須於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八條款——移轉

1. 倘土地未被完全重新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十二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2)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資本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30(叁拾)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溢價金1%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收回土地。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重新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方面。

5. 在未完成重新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九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七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及履行第五條款訂定的義務,以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重新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重新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連續或間斷中止重新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到期溢價金、地租或倘有的罰款。

4.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宣告本批給失效,乙方佔有土地而不加重新利用的年數乘以有關利用權價金的二十分之一的款項歸甲方所有,而該價金的餘額退還予乙方。

第十二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1)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修改土地的重新利用;

2)不履行第五條款及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3)違反第八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第二次違反第八條款第3款的規定;

5)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6)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重新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7)將長期租借轉租。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已繳付的溢價金、利用權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4. 本條款規定的土地的收回,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到期溢價金、地租及倘有的罰款。

5. 如基於本條款第1款6)項的規定收回土地,則乙方有權獲得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規定的賠償。

第十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52/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405,658平方米,由三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面積分別為291,479平方米、53,700平方米及60,479平方米的地段組成,位於路氹填海區,以下稱為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第23223號及第23224號,用作興建一幢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商業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的批給。

二、上款所述的修改是更改批給土地的三幅地段的面積及邊界,將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的面積分別改為290,562平方米、53,303平方米及61,681平方米。

三、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12平方米,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的地段I的地塊歸屬國家公產,因此,由上述三幅地段組成的土地的總面積改為405,546平方米。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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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12.09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3/201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

丁方——路氹金光大道2號地段公寓式酒店(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制度批予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一幅總面積405,658平方米,由三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面積分別為292,315平方米、52,864平方米及60,479平方米的地段組成,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的土地。該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行政辦公室二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9845(SO)號。

二、根據以上述批示作為憑證的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的規定,該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

三、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分別標示於第23225號、第23223號和第23224號,而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31681F號。

四、隨後,因更改合同標的地段I及地段II的面積及邊界,並將地段II原先包括在酒店用途的建築面積內的商業用途獨立計算,以及對其他用途的建築面積作出調整,故此,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該土地批給。

五、基於上述修改,地段I及地段II的面積分別改為291,479平方米及53,700平方米,而地段III的面積則維持為60,479平方米。

六、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遞交申請書,提出因須對地段III北面邊界作出輕微調整,以更好地配合將於該地段興建的項目,而且上述調整將不會導致批給合同所定各地段的可建築性有任何整體或局部變更,請求修改該三幅地段的面積。

七、在收集有關技術意見及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由於上述調整僅涉及有關地段的面積而沒有更改批給合同所規定的建築面積,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贊同意見,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

八、基於是次修改,上述由地段I、地段II及地段III組成的批地的總面積改為405,54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3a”和“A3b”定界及標示。

九、以字母“A1”標示的地塊相當於地段I,其面積減至290,562平方米。

十、以字母“A2”標示的地塊相當於地段II,其面積改為53,303平方米。

十一、地段III改由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3”、“A3a”和“A3b”標示的地塊組成,面積改為61,681平方米。

十二、將上述面積112平方米,以字母“D”標示,將脫離地段I的地塊歸屬國家公產。

十三、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舉行會議,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四、承批公司已獲通知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並透過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遞交由David Alec Andrew Fleming及Toh Hup Hock,職業住所皆位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行政辦公室二樓,以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路氹金光大道2號地段公寓式酒店(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上述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上述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及作出該行為的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Marcelo Poon核實。

十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標示,將歸屬公產的地塊設有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物業登記局第129631C號及第169371C號的意定抵押負擔,而該實體已根據法律規定,聲明批准註銷有關上述地塊部分的抵押。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基於獲准許減少地段I及地段II的面積並增加地段III的面積,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405,658(肆拾萬零伍仟陸佰伍拾捌)平方米,位於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用於興建一幢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商業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批給。該土地由3幅地段組成,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第23223號及第23224號,其批給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憑證,並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7/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D”定界及標示,面積112(壹佰壹拾貳)平方米,價值為$112,0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貳仟元整),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地段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納入公產。

2. 基於上款所述:

1)面積805(捌佰零伍)平方米及112(壹佰壹拾貳)平方米,以字母“A3a”及“D”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的地塊脫離地段I,其價值為$1,458,574,919.00(澳門幣拾肆億伍仟捌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整),面積減少至290,562(貳拾玖萬零伍佰陸拾貳)平方米,並以字母“A1”於上述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以及相應於第23225號標示的土地的總面積;

2)面積397(叁佰玖拾柒)平方米,以字母“A3b”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3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的地塊脫離地段II,其價值為$688,982,508.00(澳門幣陸億捌仟捌佰玖拾捌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整),面積減少至53,303(伍萬叁仟叁佰零叁)平方米,並以字母“A2”於同一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以及相應於第23223號標示的土地的總面積;

3)第1)項所述面積805(捌佰零伍)平方米及第2)所述面積397(叁佰玖拾柒)平方米的地塊合併於地段III,其價值為$594,374,049.00(澳門幣伍億玖仟肆佰叁拾柒萬肆仟零肆拾玖元整),面積調整為61,681(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平方米,並以字母“A3”、“A3a”及“A3b”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相應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4號標示的土地的總面積;

4)批給土地的總面積調整為405,546(肆拾萬零伍仟伍佰肆拾陸)平方米,由三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發出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3a”及“A3b”定界及標示的地段所組成,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5)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憑證,並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7/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合同第三及第七條款的條文更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1)地段I,土地面積290,562(貳拾玖萬零伍佰陸拾貳)平方米:

(1)......

(2)......

(3)......

(4)......

(5)......

2)地段II,土地面積53,303(伍萬叁仟叁佰零叁)平方米:

(1)......

(2)......

(3)......

(4)......

(5)......

3)地段III,土地面積61,681(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平方米:

(1)......

(2)......

(3)......

(4)......

(5)......

2. ......

3.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七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的期間,乙方須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年租,總金額為$12,166,38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陸萬陸仟叁佰捌拾元整);

2. ......

3. ......”

第二條——利用期間

1. 土地的利用期間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止。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第三條——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二條所訂的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總溢價金0.1%(百分之零點一),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四條——移轉

1. 基於批給的特殊性質,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六條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百分之五十);

2)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資本公司資本超過10%(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總溢價金1%(百分之一)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解除批給。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方面。

5. 在未完成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五條——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150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連續或間斷中止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以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租金或倘有的罰款。

第六條——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修改批給用途;

2)不履行由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3)第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由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十一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四條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5)第二次違反第四條第3款的規定;

6)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7)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8)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七條——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改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憑證,並經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37/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最初合同條款繼續生效。

第八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九條——有權限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53/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40,248平方米,由四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地段III及地段IV,面積分別為223,560平方米、61,049平方米、48,000平方米及107,639平方米的地段組成,位於路氹填海區,以下稱為路氹城,鄰近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及蓮花海濱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79號、第23280號、第23281號及第23278號,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設有娛樂場、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休憩區、劇院、文娛活動綜合場館、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公寓式酒店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的批給。

二、上款所述的修改是因合併地段I及地段II而更改批給標的,土地改由面積284,609平方米稱為地段I/II、面積48,000平方米稱為地段III及面積107,639平方米稱為地段IV組成,並更改現合併的地段I及地段II的用途。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24.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2/201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及

丙方——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五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7393(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32563F號登錄,其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440,248平方米,由四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地段III及地段IV,面積分別為223,560平方米、61,049平方米、48,000平方米及107,639平方米的地段組成,位於路氹城,鄰近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及蓮花海濱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79號、第23280號、第23281號及第23278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由以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三、根據以上述批示作為憑證的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的規定,該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設有娛樂場、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休憩區、劇院、文娛活動綜合場館、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公寓式酒店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

四、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遞交的申請書,承批公司請求將地段I及地段II合併,並修改有關批給合同,以便地段的發展更配合適用的建築規範。

五、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承批公司遞交一份新的修改批給申請,取消在將合併的地段I及地段II內作四星級公寓式酒店及四星級公寓式酒店停車場的用途,並把相關建築面積納入五星級酒店及五星級酒店停車場用途,以及更改遞交每一幅地段的建築計劃及竣工的期間。

六、經聽取旅遊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主管部門的意見及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修改批給合同擬本。

七、合同標的土地,總面積為440,24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發出的第6262/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B1”、“A1b”、“B2”、“A2a”、“B4”、“A2b”及“B3”定界及標示。

八、基於是次修改,上述土地改由三幅稱為地段I/II、地段III及地段IV組成。地段I/II總面積284,609平方米,由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B1”、“A1b”及“B2”標示的地塊組成。地段III,面積為48,000平方米,相當於以字母“A2b”及“B3”標示的地塊。至於地段IV,面積為107,639平方米,相當於以字母“A2a”及“B4”標示的地塊。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已將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上述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其中一份聲明書由呂耀東,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五字樓,以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而另一份聲明書則由上述呂耀東及由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其職業上使用的姓名為Jorge Neto Valente,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2樓,皆以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根據載於該等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份及權力已經由私人公證員Pedro Branco核實。

十一、承批公司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五條所規定的附加溢價金。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方式批出,面積440,248(肆拾肆萬零貳佰肆拾捌)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和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以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79號、第23280號、第23281號及第23278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發出並作為本合同組成部份的第6262/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B1”、“A1b”、“B2”、“A2a”、“B4”、“A2b”和“B3”定界及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因該土地獲核准由本條第2款所述的3(叁)幅地段組成。

2. 上述面積440,248平方米的土地由3(叁)幅地段組成,稱為地段I/II、地段III及地段IV,其資料如下:

1)地段I/II,面積284,609(貳拾捌萬肆仟陸佰零玖)平方米,價值為$1,950,708,307.00(澳門幣拾玖億伍仟零柒拾萬捌仟叁佰零柒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B1”、“A1b”和“B2”定界和標示;

2)地段III,面積48,000(肆萬捌仟)平方米,價值為$211,187,315.00(澳門幣貳億壹仟壹佰壹拾捌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b”和“B3”定界和標示;

3)地段IV,面積107,639(拾萬零柒仟陸佰叁拾玖)平方米,價值為$937,411,183.00(澳門幣玖億叁仟柒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叁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a”和“B4”定界和標示。

3. 上款所述總面積為440,248(肆拾肆萬零貳佰肆拾捌)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4. 鑒於以上數款所述,將由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三條款及第七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由三幅地段組成,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設有娛樂場、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休憩區、劇院、文娛活動綜合場館、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公寓式酒店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地段I/II,土地面積284,609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 865,098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停車場 130,353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室外範圍 208,864平方米;

2)地段III,土地面積48,000平方米:

——娛樂場 2,500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 95,400平方米;
——會議展覽中心 53,000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停車場 31,636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室外範圍 16,719平方米;

3)地段IV,土地面積107,639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 116,743平方米;
——四星級酒店 206,357平方米;
——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130,930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停車場 17,102平方米;
——四星級酒店停車場 35,201平方米;
——四星級公寓式酒店停車場 19,394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室外範圍 21,991平方米;
——四星級酒店室外範圍 27,869平方米;
——四星級公寓式酒店室外範圍 17,542平方米。

2. 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2008A105號規劃條件圖的規定,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發出的第6262/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B3”及“B4”標示的地塊地面以下可興建停車場,地面層待甲方核准其輪廓後,則設為供機動車輛行走的公共地役,包括一迴旋處,並透過地下通道供車輛及公眾無限制通行,亦不得作任何臨時或永久佔用。

3.......

4.......

5.......

第七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就三幅地段中各地段繳付的年租如下:

1)地段I/II:284,609平方米 x $30.00/平方米 $8,538,270.00;

2)地段III:48,000平方米 x $30.00/平方米 $1,440,000.00;

3)地段IV:107,639平方米 x $30.00/平方米 $3,229,170.00。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就三幅地段中各地段繳付的年租改為如下:

1)地段I/II:$16,368,640.00(澳門幣壹仟陸佰叁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整);

2)地段III:$2,747,050.00(澳門幣貳佰柒拾肆萬柒仟零伍拾元整);

3)地段IV:$8,201,440.00(澳門幣捌佰貳拾萬零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上述金額是按如下各用途的建築面積及相關的租金單價計算:

地段I/II:

(1)五星級酒店:

865,098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2,976,470.00;

(2)五星級酒店停車場

130,35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303,530.00;

(3)五星級酒店室外範圍

208,86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088,640.00。

地段III:

(1)娛樂場

2,5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37,500.00;

(2)五星級酒店

95,4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431,000.00;

(3)會議展覽中心

53,0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795,000.00;

(4)五星級酒店停車場

31,636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316,360.00;

(5)五星級酒店室外範圍

16,719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67,190.00。

地段IV:

(1)五星級酒店

116,743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751,145.00;

(2)四星級酒店

206,357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3,095,355.00;

(3)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130,93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963,950.00;

(4)五星級酒店停車場

17,102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71,020.00;

(5)四星級酒店停車場

35,201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352,010.00;

(6)四星級公寓式酒店停車場

19,39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93,940.00;

(7)五星級酒店室外範圍

21,991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19,910.00;

(8)四星級酒店室外範圍

27,869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78,690.00;

(9)四星級公寓式酒店室外範圍

17,542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75,420.00。

3. 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二條——利用期間

1. 土地的利用須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前完成,並須遵守三幅地段各自的利用期間:

地段I/II:該地段的利用須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地段III:該地段的利用須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地段IV:該地段的利用須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前完成。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地段I/II(遞交計劃及開始施工的期間,但僅對處於未開始階段的工程):

1)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草案(建築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草案獲核准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開始施工的申請書。

地段III:

1)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草案(建築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草案獲核准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開始施工的申請書。

地段IV:

1)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草案(建築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草案獲核准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開始施工的申請書。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述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三條——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二條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由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十條款及本合同第五條訂定的溢價金總金額$3,099,306,805.00(澳門幣叁拾億零玖仟玖佰叁拾萬陸仟捌佰零伍元整)0.1%(百分之零點一),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四條——保證金

1. 按照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已提供的地段I及地段II的保證金轉為地段I/II的保證金,其總額為$8,538,270.00(澳門幣捌佰伍拾叁萬捌仟貳佰柒拾元整)。

2. 上款及由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八條款第1款3)及4)項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3. 本條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五條——附加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175,286,800.00(澳門幣壹億柒仟伍佰貳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合同附加溢價金。

第六條——使用准照

僅在已履行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批給合同第九條款訂定對相關地段的全部義務,以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對在該三幅地段任何一幅上所興建的每一幢按照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期間內完成的建築物發出使用准照。

第七條——移轉

1. 基於批給的特殊性質,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九條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百分之五十);

2)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資本公司資本超過10%(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由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十條款及本合同第五條訂定的溢價金總金額$3,099,306,805.00(澳門幣叁拾億零玖仟玖佰叁拾萬陸仟捌佰零伍元整)1%(百分之一)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解除批給。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方面。

5. 在未完成重新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八條——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連續或間斷中止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以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租金或倘有的罰款。

第九條——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修改批給用途;

2)不履行由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3)第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由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十一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七條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5)第二次違反第七條第3款的規定;

6)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7)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8)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以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最初合同條款繼續生效。

第十一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二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