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警 察 總 局

第 5/2014 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83/201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四)項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陳思敏碩士在警察總局工作逾十年,憑著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一直表現優秀,自二零一零年五月起擔任資源管理廳廳長以來,更發揮出色的工作能力。

陳廳長能妥善安排本局的人力資源,提高團隊工作效率,以提供適當的後勤技術支援及行政輔助,致力執行領導的決策。在管理資源、執行預算及處理採購時,均謹慎盡責,實事求是提高本局資源的效益。

陳思敏廳長對工作富有熱誠,敢於承擔責任,對警察總局的績效帶來良好的成果,贏得上司的信任和下屬的尊重。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局長 白英偉

第 6/2014 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余朝陽警長,編號101891,自2009年7月起派駐警察總局聯絡辦公室,四年多以來工作表現突出,一直克盡己職,忠誠盡責,積極主動,對部門的運作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余警長對獲委派的各項工作,均以專業及嚴謹的精神去逐一妥善完成,並往往主動提出專業的分析和意見,使各項工作能有條不紊地完成。

余朝陽警長工作態度認真,所有給予他的繁重工作和任務,均能快速和有效地完成,成績有目共睹。尤其是他對工作的熱誠投入,往往不惜犧牲休息時間去完成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出無私及犧牲精神,贏得上司和共事同袍的一致讚賞和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局長 白英偉

第 7/2014 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83/201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四)項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陳惠娟,自二零零一年十月派駐警察總局行動策劃中心工作,期間一直表現專業、克盡己職、忠誠盡責,對上司委派的各項工作,均有條不紊去完成,往往不惜犧牲個人的休息時間,秉承隨時候命的精神。

陳首席刑事偵查員對工作熱情投入,憑著其豐富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對各項任務均以認真、盡責的態度去完成,對本局的良好運作作出了卓越的貢獻,贏上司的讚賞。

她擁有高度的團隊精神,一直毫不吝嗇地與同事分享她的工作經驗及知識,當中以培訓本局人員有關警務行動知識的工作最為顯著,其不偏不倚的處事方式更深得同僚的敬重。

此外,陳首席刑事偵查員亦參與協調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的聯合行動,為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本澳的社會安寧作出顯著貢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局長 白英偉

第 8/2014 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83/201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四)項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特級技術輔導員梁雁盈,在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擔任秘書十三年以來,對工作熱誠投入,具高度責任感,有工作需要時往往不惜犧牲休息時間,仍然敬業樂業。

她將以往曾擔任警務工作的經驗融入行政工作中,這對綜合處理本局的信息有莫大幫助;同時,她一直盡忠職守、默默耕耘,在檔案及文書處理、接待安排、會議協調、為上司安排工作日程等各方面工作均能有效率地完成。此外,她多年來持續進修,不斷提高個人素質,在工作上學以致用。

梁雁盈為人謙虛謹慎,工作認真勤奮,待人真誠,深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和信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局長 白英偉

第 9/2014 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彭志成,編號292911,自2002年起被派駐到警察總局工作,多年來一直嚴守紀律、盡忠職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在工作上處處表現出卓越的才能。

他除在車務管理及警務的後勤支援工作方面表現卓越外,近年在行政協助工作方面亦表現突出,經常提出具建設性的建議,致使本局的行政工作得以有序及有效率地完成。他對上級委派的所有繁重任務,都能有條不紊地完成,其高度的工作效率確實有目共睹。此外,他多年來不斷努力進修,以提升專業知識,並能學以致用,對工作有莫大貢獻。

彭志成首席警員具有良好品德,為人勤奮認真、克盡己職、主動進取,他對工作的熱誠及積極的態度更深得上級及同事之認同,實屬公務員典範。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局長 白英偉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陳煥鋒及潘耀威,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麥穎斯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應考人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及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302xxxx),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辛福青及譚碧怡,屬編制外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葉詩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胡筠希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倫妙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民雄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子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陳國安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官惠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李永錫,供款人編號60042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勤雜人員鄭瑞眉,供款人編號60081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中學教育三級教師吳青,供款人編號60673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工作人員梁健婷,供款人編號612363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程北雁,供款人編號61743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十一及第四十七的合格投考人吳華達及馮煒恆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七月十七日及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湯嘉怡及關嘉琪,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李麗嫦,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林秀香及何月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Miguel Luís Castilho,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劉敏娜,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吳雅達,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余淦鑣,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謝少玲,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80點;

黃業欣,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盧曉雲,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趙俊毅,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冼詠恆,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

呂逸超、楊美芳、區翠瑩、鮑翠芬、曾國孟、周堅、黃榮輝、郭智穎及唐浩恩,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及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方德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60點;

余健東、張瑋、謝少江、梁家裕、譚凱勁、王練紅、何堅忠、楊寶霞、黃慧茵、李錫樵、蘇文靜、鄺崑慧、麥敬英、謝晉昌、陳嘉豪、林俐、蔡豪昌、林輝、龐萬潮及卓倩芝,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林美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及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蘇兆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

蘇文靜,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招文漢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劉偉明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職級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曾漢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子慧,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鄭偉良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350之薪酬。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第184/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8991吳驅辰,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健輝,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黃建玲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孫穎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林美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程况明學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二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八項及第四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現委任二等督察程况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一職的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因職位出缺需要填補以及確保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的良好運作;
——該人員具有二十一年以上的刑事偵查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才能擔任上述負責人一職。

2. 學歷:

——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一九九三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於一九九四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二等偵查員;
——於一九九八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一等偵查員;
——於一九九九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偵查員;
——於二零零三年,以派駐方式擔任警察總局首席偵查員;
——於二零零七年,以派駐方式擔任警察總局副督察;
——於二零一二年,以派駐方式擔任警察總局二等督察。

************

——於二零一二年八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間,擔任司法警察局搶劫罪案調查科負責人;
——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至目前,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

4. 嘉獎:

——於一九九五年至二零一三年間,獲頒發共七個「集體嘉獎」;
——於二零一零及二零一二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於二零一三年,獲頒發「卓越功績獎」。

———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第180/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426941

劉祖榮

"

編號430941

梁健軍

"

編號431941

吳鏡棠

"

編號434941

何炳坤

"

編號435941

鄭勇宏

"

編號440941

馮立藝

"

編號455941

李盛權

"

編號447941

張偉文

———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歐鳳英、陳鳳佩、周小麗、謝勤有、蔡玉暉、楊春儂、黎碧華、林少萍、李瑞蘭、馬少梅、戴月喬及韋芷菁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張雙燕及陸翠卿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潘健成,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蕭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智潮,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珊娜,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李耀興,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李細江,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彩勤,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潘笑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家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盧榕基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樹勳及朱艷容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穎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關志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翠萍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龔玉冰、António Luk、周顏珠、何美儀及林婉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溫鳳微及李趣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盧杏香及楊旺珍,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梁惠秀及廖迪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及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吳翠蓮、何彩、譚志廣及吳彥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首名、第二名及第三名、以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十一月十六日及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袁轉好,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區瑞玲、李劍聰及黎振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首兩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及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劉志強,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藹瑩及陳美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欣欣及林惠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馮毛仔,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壹紅、胡健衡、江美芳、陳美斯及柯耀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崔震聲及何培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偉文及呂偉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鄭家燕,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中葡傳譯及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林佩君,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黃郭好儀,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素娜、馮思恆、郭鷊u及李偉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民生,第一職階二等繪圖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分別首四位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最後一位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繪圖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區天傑,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葉江福,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樊美蘭——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碧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經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吳桂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一缺。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三及第七位的謝飛帆及楊滔,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第67/2010號行政命令所設立的職位。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