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公 告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透過散位合同方式填補勤雜人員職程雜役職務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3/2003號法律及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適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普通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關員十一缺。
一、入職開考的各階段:
- a)培訓課程錄取開考;
- b)培訓課程(錄取名額十一人),而於a)項的最後排名名單公佈日起計年齡超過三十歲者不多於30%(即三人);
- c)實習(錄取名額十一人)。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對外、普通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開考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一般及特別報考條件:
三、一 投考人:
凡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人士倘具備以下的法定要求,均可投考:
-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b)具備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
- c)從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刑;
- d)十一年級(相等於澳門地區所採用之中學學制最高年級或等同十一年級之相關職業/技術課程)學歷;
- e)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
f)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三、二 應遞交的文件:
- a)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
- c)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 d)用於進入澳門海關關員職程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 e)免冠白底,正面彩色吋半近照一張。
- (遞交上述a)及b)文件時應出示正本。)
四、報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可於本部門人力資源處索取或於本部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customs.gov.mo)並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或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寄方式寄往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
下列日期視為報考日期:
- a)如採用親送方式,報考時發出收據的日期;
- b)如採用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寄方式,為掛號日期。
五、職務內容:
在專業範疇內,行使具執行性質的職能,主要包括:
- a)輔助上級執行職務;
- b)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任務。
六、薪俸及報酬:
- a)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關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2/2008號法律附表三之薪俸索引表之260點。
- b)根據第2/2008號法律附表三以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實習員在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有權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220點。如已屬公務員,可選擇收取原薪俸。
七、修讀培訓課程和實習制度:
- a)如學員具公務員身份,以定期委任制度進行。
- b)其他情況以散位合同制度進行。
八、甄選方法:
a)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除專業面試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 ——知識考試;
- ——體格檢查;
- ——體能考試;
- ——心理測驗;
- ——專業面試;
- ——品格審查。
b)在機械關員職級的入職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知識考試中,除上款所指的方法外,尚須增加專業技能理論及實踐測試。
c)上述甄選方法納入最後評分的公式如下:
〔3.5(知識考試筆試分數)+1.5(知識考試口試分數)+3.8(專業面試分數)+1.2(心理測驗分數)〕/10
九、培訓課程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錄取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b)項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十、實習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中被評為合格的學員,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c)項所指的名額,錄取進行實習。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及上載於澳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3/2003號法律、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55/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修改的第20/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規範。
十三、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關務監督 盧金燕
正選委員:機械專業關務督察 黃成發
關務督察 鄭錦權
候補委員:關務督察 林彩紅
關務督察 譚華瑞
有關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之標準,可於辦公時間往人力資源處查閱,或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本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告示板供查閱,及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pdp.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公 告
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服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相關開考通告張貼於南灣湖5A地段澳門財富中心12樓F-H座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秘書長 呂紅
公 告
茲公佈,有關各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六十九個(69)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該成績名單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名 單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配芝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胡潔如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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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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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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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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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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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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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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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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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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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º
|
蕭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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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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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º
|
李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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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9
|
|
a)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獲較好評語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王曦瑜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麗莎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 鄭渭茵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社會工作局特級技術員 葉炳聰
第005/IACM/2014號公開招標
“為民政總署購置一台連吊臂及升降斜板重型汽車”
按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一台連吊臂及升降斜板重型汽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五時。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萬圓正($3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為填補民政總署下列空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I. 編制內人員空缺: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
I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公 告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為人員編制以下職位,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4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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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帳戶 |
財政儲備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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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51,194,0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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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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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81,8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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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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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41,508,1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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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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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63,691,8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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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託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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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958,4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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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儲備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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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40,279,6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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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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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5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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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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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55,37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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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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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04,345,4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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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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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367,4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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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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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559,3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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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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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08,561,49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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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244,608,561,4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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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暨人事處
李可欣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潘志輝
尹先龍
公 告
第19/2014/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空氣壓縮機連安裝」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為使各投標人對標的進行了解,本局將安排實地視察。各投標人必須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局行政管理廳(電話:8799 7356,傳真:8799 7340)出席實地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的姓名,以便作出安排。倘投標人未能出席視察,則視之為不符合技術特徵要求。
- ——實地視察時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 ——集合地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58,000.00(澳門幣伍萬捌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公 告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體能測驗及格並獲准進入心理測驗之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填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專業面試通告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被除名及被淘汰的投考人可自上指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淘汰及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梁家祺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候補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張麗燕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一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電腦技術支援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陸元正($36.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伍萬陸仟肆佰陸拾元正($56,46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專科護士二十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透過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食品質量與安全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十四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八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規定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計/審計)一缺。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公 告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及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之批示,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編制人員一缺及編制外合同制度八缺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公 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公開招標編號:PT/018/2014)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新校區之課室、會議室及演講室供應及安裝家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E4劉少榮樓地面層,G051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貳仟元正($72,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法學院哲學博士(法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3/2014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附件一
哲學博士(法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位:哲學博士(法學)
二、主修專業:
- 1)民法學
- 2)海商法學
- 3)商法學
- 4)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學
- 5)國際商法學
- 6)歐盟法學
- 7)國際法學
- 8)比較法學
- 9)刑法學
- 10)訴訟法學
- 11)法制史和法哲學
- 12)世貿法學
三、課程正常期限:最少為三十六個月
四、畢業要求:
適用於2013/2014學年入學之學生:
- (1)學生必須完成四門科目(共八學分),包括兩門全校統一科目(共二學分)以及兩門專業科目(共六學分)。
- (2)撰寫一篇原創性學術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適用於2014/2015學年或之後入學之學生:
- (1)學生必須完成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專業科目(共六學分)。
- (2)撰寫一篇原創性學術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中文/英文/葡文
附件二
哲學博士(法學)課程
學習計劃
適用於2013/2014學年入學之學生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
專業科目1:
|
法律研究與寫作
|
選修
|
3
|
3
|
比較法律制度
|
"
|
3
|
3
|
比較司法制度
|
"
|
3
|
3
|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6
|
註(1):學生必須選擇兩門專業科目。
適用於2014/2015學年或之後入學之學生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大學教學(I)
|
"
|
4
|
1
|
大學教學(II)
|
"
|
4
|
1
|
專業科目1:
|
法律研究與寫作
|
選修
|
3
|
3
|
比較法律制度
|
"
|
3
|
3
|
比較司法制度
|
"
|
3
|
3
|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8
|
註(1): 學生必須選擇兩門專業科目。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八月二十一日第241/95/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經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附件一
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位:法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
- 1)法學(葡文)
- 2)政法學(葡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三門必修課和兩門選修課,共二十五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成績合格者,第二學年撰寫並完成一篇學術論文(學術論文科目為六學分),通過論文答辯才符合畢業資格。
五、授課語言:葡文
附件二
法學碩士學位——法學(葡文)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民事法
|
必修
|
5
|
5
|
民事訴訟法
|
"
|
5
|
5
|
中國私法
|
"
|
5
|
5
|
商法1
|
選修
|
5
|
5
|
國際私法1
|
"
|
5
|
5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1
|
"
|
5
|
5
|
法律文化史1
|
"
|
5
|
5
|
|
第二學年: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1
|
註(1):學生必須選擇兩門選修科目。
法學碩士學位——政法學(葡文)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憲法
|
必修
|
5
|
5
|
行政法
|
"
|
5
|
5
|
中國憲法
|
"
|
5
|
5
|
國際公法1
|
選修
|
5
|
5
|
經濟法1
|
"
|
5
|
5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1
|
"
|
5
|
5
|
法律文化史1
|
"
|
5
|
5
|
|
第二學年: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1
|
註(1): 學生必須選擇兩門選修科目。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第4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學院國際商法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經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附件一
法學碩士學位——國際商法(英文)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位:法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國際商法(英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五門必修課和三門選修課,共二十四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成績合格者,第二學年撰寫並完成一篇學術論文(六學分),通過論文答辯才符合畢業資格。
五、授課語言:英文
附件二
法學碩士學位——國際商法(英文)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跨國法
|
"
|
3
|
3
|
世界貿易組織和區域貿易法
|
"
|
3
|
3
|
爭端解決
|
"
|
3
|
3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
第二學年: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法學碩士學位——國際商法(英文)課程
選修科目表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澳門法導論
|
3
|
3
|
澳門博彩法及博彩比較法
|
3
|
3
|
國際貿易法的問題探討
|
3
|
3
|
亞洲商業法
|
3
|
3
|
公司法
|
3
|
3
|
法律與社會
|
3
|
3
|
創新經濟下的知識產權法
|
3
|
3
|
反洗黑錢與反腐敗法
|
3
|
3
|
國際私法
|
3
|
3
|
消費者保護法
|
3
|
3
|
商業合同
|
3
|
3
|
專題講座
|
3
|
3
|
任選一門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的科目
|
3
|
3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第2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學院英文法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經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附件一
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位:法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
- 1)歐盟法(英文)
- 2)國際法及比較法(英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五門必修課和三門選修課,共二十四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成績合格者,第二學年撰寫並完成一篇學術論文(六學分),通過論文答辯才符合畢業資格。
五、授課語言:英文
附件二
法學碩士學位——歐盟法(英文)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歐盟建立的法律制度
|
"
|
3
|
3
|
歐盟經濟法
|
"
|
3
|
3
|
歐盟的法律與對外政策
|
"
|
3
|
3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
第二學年: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法學碩士學位——國際法及比較法(英文)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國際法的當代問題
|
"
|
3
|
3
|
國際經濟法
|
"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
第二學年: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選修科目表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歐盟競爭法
|
3
|
3
|
歐盟環境法
|
3
|
3
|
歐盟自然資源和能源法
|
3
|
3
|
歐盟條約改革
|
3
|
3
|
外商投資法
|
3
|
3
|
國際刑法和人道法
|
3
|
3
|
人權和難民法
|
3
|
3
|
國際組織法
|
3
|
3
|
法律文化與多元化
|
3
|
3
|
普通法
|
3
|
3
|
海事與航運法
|
3
|
3
|
電子商務與信息技術法
|
3
|
3
|
模擬法庭
|
3
|
3
|
專題講座
|
3
|
3
|
任選一門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的科目
|
3
|
3
|
公 告
澳門理工學院
利新大廈學生宿舍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澳門理工學院。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高美士街136號利新大廈四樓A4至H4單位。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復原及翻新裝修工程作為澳門理工學院學生宿舍。
5. 最長施工期:75日。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80,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樓地下,工程暨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5時45分。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匯智樓一樓三號演講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樓地下,工程暨採購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開標日時刻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學院工程暨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費用每份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60%
- ——工作計劃10%
-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樓地下,工程暨採購處,以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本學院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傳意範疇)一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或可瀏覽本學院網頁(www.ift.edu.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下水道測量輔助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
周志偉
|
64.50
|
2.º
|
蘇正輝
|
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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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余穎麟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光裕
特級地形測量員 馬志華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公佈於二零一四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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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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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給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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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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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漁民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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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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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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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期收集漁船家居垃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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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漁民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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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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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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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漁家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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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海港歷史文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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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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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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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與造船業歷史”船上導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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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十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9樓房屋局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第110/IH/2014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41/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郭惠嫻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房屋局人員的權限,但公幹津貼除外。
二、轉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關於公共房屋廳、資訊及輔助廳及宣傳及推廣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批准上述廳及處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根據法律規定就上述廳及處的主管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三)根據法律規定就上述廳及處的人員因工作需要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上述廳及處的人員以輪班或超時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10,000,000.00(澳門幣一千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三、轉授予代副局長鄭錫林從事下列關於准照及監察廳和研究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批准上述廳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根據法律規定就上述廳的主管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三)根據法律規定就上述廳的人員因工作需要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上述廳的人員以輪班或超時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10,000,000.00(澳門幣一千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四、轉授予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該廳的人員及該廳下設的各處的主管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簽署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及臨時房屋中心的佔用准照;
(三)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轉授予樓宇管理廳廳長胡俊華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該廳的人員及該廳下設的各處的主管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該廳有關擬本已獲核准、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2,500,000.00(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六、轉授予准照及監察廳代廳長卓景賢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該廳的人員及該廳下設的各處的主管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轉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該廳的人員及該廳下設的各處的主管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房屋局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房屋局人員有關的個人勞動合同;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與房屋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之附註;
(五)批准房屋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房屋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轉授予工程事務處處長王世平,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工程金額不超過$2,500,000.00(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的權限。
九、轉授予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批准簽發存檔於該處的居住社會房屋證明書及租賃合同複製本之證明的權限。
十、轉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組織處處長許麗鳴、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劉綺玲以及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的買賣公證契約的權限。
十一、轉授予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組織處處長許麗鳴、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蘇喜添、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劉綺玲、准照處處長伍蘭興、業務監察處代處長蕭裕林、資訊處處長甘小玲、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工程事務處處長王世平及宣傳及推廣處代處長鄭綺華,根據法律規定就各處的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的權限。
十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四、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由上述副局長、代副局長、廳長、代廳長、處長及代處長在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所有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根據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七條的規定,現公佈二零一三年社會房屋申請的臨時輪候名單及除名名單張貼的地點及時間,已提出申請人士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臨時輪候名單和除名名單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於辦公時間內以供查閱。
二、可於辦公時間內往下列地點查閱上述名單的副本:
- 房屋局(位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位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明愛;
- 民眾建澳聯盟。
三、亦可透過致電房屋局熱線2835 6288或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查閱上述臨時名單。
四、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翌日起十五日內,即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可向房屋局局長就上述名單提出聲明異議。
五、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房屋局(位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或致電2859 4875。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處長 甄婉芳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潔英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關志恆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處長 甄婉芳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二等技術員 黃麗娟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一等翻譯員 Gaspar Garcia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電信管理局公佈二零一四年第三季的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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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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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給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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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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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電腦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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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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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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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舉辦“奧林匹克信息學競賽”的部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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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職工福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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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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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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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2014年的部份會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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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環境保護局人員編制內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dspa.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方式,為環境保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