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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對經修訂的公約第VII章作出修正時,將有關《國際安全運輸船載包裝輻照核燃料、鈈和高水平放射性廢物規則》的規定作為公約的強制性規定,並透過第MSC.88(71)號決議通過了《國際安全運輸船載包裝輻照核燃料、鈈和高水平放射性廢物規則》,且有關規則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規則的第MSC.88(71)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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