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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惠程勇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任期直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 請查閱:第3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續任下列社團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教育會;
(二)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
(三)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四)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
(五)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六)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七)澳門童軍總會;
(八)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九)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十)澳門中華總商會;
(十一)澳門青年研究協會;
(十二)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十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唐志堅;
(二)施綺蓮;
(三)尤端陽;
(四)呂碩基;
(五)林發欽;
(六)朱國權。
四、委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汪東;
(二)溫素玲;
(三)符霖甘;
(四)劉文堯;
(五)陳翠欣。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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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氹仔區體育設施的空調系統提供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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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中文大學”簽訂“2014/2015學校年度澳門學校飲食環境和學生營養狀況調查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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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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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壹套泌尿外科內窺鏡機組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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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電力企業有限公司”簽訂為塔石體育館LED顯示屏優化更新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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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西北角臨時停車場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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