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告天地有限公司”簽署《民政總署畫廊購置展櫃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安物業管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